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志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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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練錦鴻主任裁判官在2005年4月21日判處第九被告人(即上訴人) 3個月監禁。上訴人曾經承認在賭場以外的場所非法賭博罪名。上訴人有7次同賭博有關的案底,其中兩次是營辦賭場的罪行,一次判了兩個月監禁,另一次判了兩個月監禁及罰款$15,000,兩次都發生在2004年判處,另外5次就聚賭,每一次都是罰款。

Case No.HCMA 488/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Jun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48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48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25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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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趙志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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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2005年6月8日

判決日期: 2005年6月8日

判 案 書

1.練錦鴻主任裁判官在2005年4月21日判處第九被告人(即上訴人) 3個月監禁。上訴人曾經承認在賭場以外的場所非法賭博罪名。上訴人有7次同賭博有關的案底,其中兩次是營辦賭場的罪行,一次判了兩個月監禁,另一次判了兩個月監禁及罰款$15,000,兩次都發生在2004年判處,另外5次就聚賭,每一次都是罰款。

2.練主任裁判官在其量刑理由書錯誤地指出上訴人於2004年干犯三項非法聚賭的罪行,其實在2004年上訴人只是干犯了兩次聚賭的罪行。練裁判官更指出由於聚賭的罪行,上訴人被罰款$500至$10,000不等,這亦是錯誤的,其實上訴人因聚賭,最多只被罰款$2,000。至於罰款$15,000實際是他最後一次,於2004年12月因協助教唆營辦賭場的罪名而被判兩個月監禁和罰款$15,000。

3.練裁判官處理其他被告人和上訴人的做法有些分歧,第四被告人有10次案底,全部與賭博有關,她又破壞了緩刑令,練裁判官只判她一個月監禁,破壞緩刑亦是一個月,同期執行,即他只判第四被告人一個月監禁。第十被告人有4次案底,全部都同賭博有關,只是罰款$5,000。第二和第三被告人承認協助教唆營辦非法賭博,第二被告人有26次案底,兩次同賭博有關,練裁判官罰他$15,000,第三被告人有18次案底,5次同賭博有關,練裁判官罰他$40,000和3個月監禁,緩刑3年。

4.上訴人並未因聚賭的罪行而被判處監禁,他以前兩次監禁都是因干犯了營辦或協助教唆營辦一個賭場罪。上訴人於4月21日監禁直至現在,已超過1個半月。本席判處上訴人減刑上訴得值,將3個月刑期遞減至上訴人可以得到即時釋放。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 由曾靄琪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王熙曜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