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龍秋歡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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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項控罪 控告兩名上訴人,罪名是「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而管有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以期作出任何侵犯版權的作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28 章《版權條例》第118(1)(d)及119(1) 條。涉案日期為2004 年2月18日,地點是馬鞍山廣場2 樓K13 展銷檔,涉案物品是15 隻音樂光碟和23 隻音樂影像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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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03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03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891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 2005年6月2日 裁判日期 : 2005年6月2日 判案書日期 : 2005年6月15日 判 案 書 1.第一上訴人龍秋歡及第二上訴人李冠團分別被控兩項罪行。 2.第一項控罪控告兩名上訴人,罪名是「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而管有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以期作出任何侵犯版權的作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28 章《版權條例》第118(1)(d)及119(1) 條。涉案日期為2004 年2月18日,地點是馬鞍山廣場2 樓K13 展銷檔,涉案物品是15 隻音樂光碟和23 隻音樂影像光碟。 3.第二項控罪祇是控告第二上訴人,罪名是「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而管有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以期作出任何侵犯版權的作為」,違反上述《版權條例》第 118(1)(d)及119(1) 條。涉案日期亦為2004 年2 月18 日,地點是馬鞍山廣場2 樓2115A 鋪。涉案物品是162 隻音樂影像光碟。 4.第三項控罪祇是控告第一上訴人,罪名是「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而為出售而展示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違反上述《版權條例》第 118(1)(e)(ii)及119(1) 條。涉案日期為2004年5月12 日,地點是馬鞍山廣場2 樓K13 展銷檔。涉案物品是59 隻影像光碟。 5.兩名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全部罪名成立。上訴人就定罪不服,提出上訴。本席於聆訊後,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控方案情 6.根據控辯雙方承認的案情,於2004年2月18日,海關人員在馬鞍山廣場進行反盜版行動。在下午3時30分到達K13 展銷檔,手持法庭頒發的搜查令進行調查。當時第一上訴人在展銷檔內售賣各式CD 光碟。調查時第一上訴人表示她是女售貨員,當時一名霍姓版權持有人亦有到場,在他目擊下,一批音樂光碟疑是侵犯版權物品。海關人員拘捕第一上訴人。於下午4 時28 分,第二上訴人到達展銷櫃,聲稱他是檔主及在附近2115A 有一鋪位。第二上訴人亦承認懷疑侵權的光碟屬他所有。海關人員帶同第二上訴人到達上述2115A 鋪位作出調查。在該名霍姓版權擁有人的見證下,搜查該店鋪;發現了一批疑是侵權的音樂光碟。海關人員將檢獲的證物帶回海關處調查。第一及第二上訴人亦被帶回。第一上訴人及第二上訴人分別自願給予一份會面記錄。 7.另於2004年5月12日,海關人員在另一宗反盜版行動中,發現在上述展銷檔有懷疑侵權的光碟展示。當時海關人員看見第一上訴人站在展銷櫃。海關人員選擇了兩隻光碟,然後向第一上訴人問價。第 一上訴人答稱「60 元一隻,兩隻會較平」。海關人員將物品交給第一上訴人。上訴人便將物品放進膠袋。當第一上訴人將膠袋交給海關人員時,海關人員立刻表露關員身份。他拘捕警誡第一上訴人,同時亦出示搜查令搜查檔位。另一名海關人員搜查檔位時,發現了一批疑是盜版的光碟。有關物品被檢獲為呈堂證物。 8.在5月12日,第一上訴人在自願情況之下與海關人員會面,會面有記錄。稍後,有關版權擁有人(即上述霍先生、另一位張姓及一位黃姓人士)檢視檢獲的物品及提交了書面供詞。 9.此外,張姓男子及另外三名證人(即一陳姓男子、一名叫Yoshimi Imoto及一名叫Fuyuko Kita的人士)分別證實版權擁有人從無授權給各上訴人或其他公司因貿易或業務理由而管有侵犯版權物品,意圖售賣或展示這些物品。 10.上述霍姓、張姓及黃姓男子(即版權擁有人及曾給予書面供詞的三名人士)亦出庭作證。他們的證供主要是他們基於什麼來證明所檢獲的證物為侵犯版權光碟和指出沒有授權給予被告或其他公司可以保管或出售侵權物品。這三名證人的書面證詞成為呈堂證物,其書面證詞是不受爭議的。 11.第一上訴人於2004年2月18日被捕後的會面記錄內提及她否認曾參與或知道K13 展銷檔及2115A 檔的運作。她說她只是送午飯到那裡給她的丈夫(第二上訴人),而當時第二上訴人去了深圳。她曾留在K13 展銷檔數小時。她不知道K13 檔及2115A 鋪經營了多久,也不知道租金的數目。該兩間店鋪內的光碟是她丈夫的,她不知道那些光碟是怎樣得來。她知道那些光碟是在店內供出售之用,而光碟是由她丈夫定價的。 12.在2004年5月12日被捕後,上訴人在會面記錄說她是在那裡售賣光碟及錄像光碟,而那些光碟及錄像光碟都是她的。她說該展銷檔是她的。是從一個走來她攤檔——人稱「肥佬」的「行街」——取得那些光碟和影像光碟。那些光碟和影碟都是「寄賣」的。她不知道「肥佬」從那裏取得那些光碟。當被問及她有就那些光碟是正版抑或是盜版作出查詢時,第一上訴人指「肥佬」告訴她那些是正版;而她曾看過裏面,發現那些光碟「好靚」,所以她相信那些光碟是正版。當上訴人被問及她有否向相關的版權擁有人或其香港代理人作出查詢,看看「肥佬」給她的光碟和錄像光碟是否侵犯版權,她的答案是:「沒有」。 辯方案情 13.第一上訴人在法庭作證指,有關的光碟和影像光碟是她從中國大陸取得的。她曾致電那些以前跟她在生意上有來往的大陸店鋪,要求它們將那些光碟和影像光碟送來香港給她。那些光碟和影像光碟有部分是她跟「行街」購買得來的。她指那些光碟和影像光碟上全部載有發行商的商號和地址,印有「IFPI」 字樣和蓋上「中國文化廳」的圖章,所以她接受那些光碟和影像光碟是正版。她說她以這種方式購買和銷售光碟已有五年。第一上訴人也說她沒有在香港做過甚麼來查證她出售的那些光碟和影像光碟究竟是正版抑或是盜版。 上訴理據 14.兩名上訴人上訴理據如下:
答辯人回應 15.答辯人代表高級政府律師譚思樂的回應如下:
裁定 16.本席完全認同譚律師的陳詞和見解。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並不成立。再者,若上訴人想依賴中國內地的有關法律,理應在審訊時依遁正當程序將有關證供證據呈堂;但他們沒有如此做。 17.在聆訊時,上訴人提出另一個上訴理由,指他們的年輕子女將來可能想出國讀書,若他們的父母都是有「案底」的話,或會影響他們出國的機會。本席當時已向兩名上訴人作出解釋:本席祇可考慮在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是否足以裁定兩名上訴人罪名成立;若證據充分而罪名成立的話,本席是不可以考慮因罪名而引致的任何不良影響,而干預裁判官定罪的裁決。 1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下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譚思樂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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