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堃晟 訴 方超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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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席席前的被告人方超倫,又名方琦,又名方標,是這次針對藐視法庭行爲而進行法律程序中的對象。由於他被指稱在2005年3月23日違反禁制令,所以遭兒子方堃晟,即原告人,提出這個針對藐視法庭行爲的法律程序。

Case No.
Court
Date02 Jun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民事訴訟2005年第4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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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方堃晟  
   
被告人 方超倫又名方琦
又名方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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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王式英於内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6月2日

判決日期:200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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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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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席席前的被告人方超倫,又名方琦,又名方標,是這次針對藐視法庭行爲而進行法律程序中的對象。由於他被指稱在2005年3月23日違反禁制令,所以遭兒子方堃晟,即原告人,提出這個針對藐視法庭行爲的法律程序。

2.在5月30日的判案書中, 本席裁定被告人違反了法庭於3月18日頒下的命令,被告人這樣做是犯了民事的藐視行爲,因此本席發出逮捕令。同時,本席亦命令押後處理針對藐視行爲懲處被告人的問題,以便本席聽取兒子及父親就所指稱違反禁制令情況作證,然後才考慮合適的懲處。

3.雖然該命令是在2005年5月30日頒下的,本席的書記既沒有收到作為依據以便發出命令的紀錄文本,亦沒有收到逮捕令的草擬本,所以正式命令文件尚待擬備,逮捕令文件亦未正式發出。

4.然而,香港的報界已迅速得知在5月30日發生的事情, 並在本港的中文報章,廣泛報導5月30日的有關法律程序。年近80歲的被告人父親看到該則新聞報導後,在昨日下午聯絡本席的書記,要求會見本席。昨日下午經過安排後,結果父親與兒子的律師或大律師於今日下午1時出席,到本席席前。下文紀錄了當時發生的事情。

5.在今日的聆訊中,發生了三件事情:

(1) 第一件事是,代表兒子的律師和大律師向法庭表示,身為兒子的,不欲目睹父親身陷囹圄,只希望父親遵守法庭命令, 即是說父親不要再騷擾他。
   
(2) 第二件事是,父親同意向法庭承諾不會騷擾兒子,不會到兒子的寫字樓,亦不會跟兒子接觸。
   
(3) 第三件事是,父親對法庭說, 對於法庭在 3月18日頒下的命令,因爲他只是收到一疊英文文件,沒有3月18日的命令之中譯本,所以他毫不知情。這是他所聲稱的。

6.現在讓人感到欣慰的,是父親願意承諾不再騷擾或麻煩兒子,而兒子也基於他的承諾,撤回針對藐視行爲而提出的法律程序。考慮到有待處理的問題是關於該命令是否已恰當地發出,以及父親確實有否收到3月18日頒下的命令之中譯本,本席基於父親的承諾與兒子的同意,決定批予許可讓兒子撤回針對藐視行爲而提出的申請,同時因應這個做法,本席在5月30日頒下的命令,由於還未正式擬妥,亦應予以撤銷。本席希望,這個安排能夠令這次不幸的家庭糾紛僵局,得以完滿解決。

7.為使兩父子將來能和睦共處,本席想替這位父親,向兒子傳達一個令人心感痛苦的信息。應用法語的字眼‘cri de coeur’,就是‘心内哀號’。父親年事已高,自然非常渴望與在港的另外兩個兒子、一個女兒、甚至他的太太見面。他明知作爲原告人的兒子,不會想見他。若情況許可,本席希望原告人能游說他的兩位兄弟、他的姊姊或妹妹和母親,偶爾在佳節時日,例如被告人的生日、新年或聖誕節,抽空探望他,希望這樣做可以令這次不愉快的家庭糾紛能夠喜劇收場。

8.本席現頒令如下:鑒於被告人對法庭和原告人作出承諾,無論被告人本身、他的僱員、代理人或其他有關人士,均不得進入原告人在香港九龍油塘灣東源街21號A座工作的大廈,或在該大廈附近徘徊;又鑒於被告人的第二個承諾,無論被告人本身、他的僱員、代理人或其他有關人士,均不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原告人在香港九龍油塘灣東源街21號A座工作的公司,對原告人或該公司的任何員工造成騷擾。 基於被告人向法庭作出以上兩項承諾,本席命令原告人可自由撤回針對藐視行爲而向法庭作出的申請。現本席亦指示撤銷在2005年5月30日由本席判決而頒下的命令。

  (王式英)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梁熙明先生,由董吳謝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原告人

被告人親自應訊

(由法庭一級傳譯主任李秀萍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