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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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6) 條;被判予附帶條件感化令12 個月。上訴人就定罪不服,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5/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Jun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1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2004年第136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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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黃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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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6月14日

裁決日期:2005年6月14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6月21日

判 案 書

前言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6) 條;被判予附帶條件感化令12 個月。上訴人就定罪不服,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控方案情

3.控方案情顯示在2004 年8 月9 日凌晨2 時左右,警方人員到一間的士高查牌。期間控方第一證人女警進入女廁搜查。當時女廁內的廁格,除了第一格的門是關上之外,共他廁格的門都是打開的,沒有人在使用廁所。此時,第一格的門打開,上訴人步出。當上訴人看見控方第一證人時,她顯得很慌張,並急忙後退,想將門關上。控方第一證人立刻上前用身體擋著廁格的門,並命令上訴人出來。上訴人出來後,控方第一證人要求向她進行搜身,原因是懷疑上訴人身上有毒品。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說應該在警署內向她進行搜身。

4.當時,控方第二證人女警長帶同另一名女子進入女廁作搜查。當控方第二證人完成搜查後,控方第一證人告知控方第二證人上訴人要求回警署搜身。兩人準備帶上訴人離開女廁。當控方第二證人打開女廁門時,上訴人又表示可以在女廁內搜查。控方第一證人便帶上訴人到第二廁格進行搜查。當控方第一證人伸出雙手,想打開上訴人的斜揹袋時,上訴人卻用右手撥開控方第一證人雙手。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作出勸諭,然後又伸手向她作出搜查,但上訴人再次用右手撥開控方第一證人雙手。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向上訴人發出警告,著令上訴人合作。上訴人說她認識很多警司,自己以前亦是警員,所以懂法例。上訴人又問搜查她的理由,控方第一證人說是基於毒品條例須要向她搜查。

5.此時,控方第二證人說她在第一廁格內找到一小包毒品。鑒於事態可疑,因此必須向上訴人作出搜查。控方第一證人又再伸出雙手搜查上訴人的斜揹袋,上訴人又再次撥開她。這是上訴人第三次撥開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二證人向上訴人說已給予她兩次警告,故將會拘捕她,並將上訴人帶離女廁。上訴人便左右搖動她的身體,並撞向走廊牆邊的欄杆。在警員警告下,她仍然左右擺動,因此控方第二證人取出手銬讓控方第一證人將上訴人鎖上。

6.在的士高大堂內,控方第三證人警員拘捕上訴人。在警誡下,上訴人指證人非法拘捕她,及她認識很多警司,「大家當無數好唔好?」。

7.就控方第二證人在第一廁格所找到的懷疑毒品,控方第二證人表示她並無向上訴人展示,而控方第一證人指控方第二證人曾向上訴人展示。

辯方案情

8.上訴人指她當時在的士高廁格內聽到有人叫「查牌」,於是便走出廁格。她看見兩名女警和數名女子在廁所內——在廁格外。控方第二證人要求查閱她的身分證。在她打開斜揹袋時,控方第一證人催速她,她便晦氣地說需要點時間才找到。找到後,她將身分證交給控方第二證人。控方第二證人看完後便交回給她,然後吩咐控方第一證人帶她到廁格內搜查。

9.當控方第一證人在廁格內搜查她時,上訴人問控方第一證人為何要搜身,控方第一證人說是懷疑她藏有毒品。上訴人便讓控方第一證人作出搜查。控方第一證人檢查了她的斜揹袋和兩個褲袋,並無找到可疑物品。控方第二證人指示控方第一證人要上訴人脫去衣服搜查。上訴人拒絕,她認為徹底搜查應該在警署內進行。

10.控方第二證人將手銬交給控方第一證人,將上訴人從後鎖上。上訴人便大叫「非法拘捕,非法拘捕」。兩名女警沒有理會她,並將她帶到大堂,由控方第三證人拘捕她。控方第三證人並無警誡她。

11.上訴人指在女廁內,從來沒有人提及找到毒品或向她展示任何毒品。她否認曾阻撓控方第一證人執行職務,她亦否認她曾說過她認識許多警司。

上訴理據

12.上訴人在本席席前提出的上訴理由主要是說她沒有干犯控罪,只是警員捏造證據誣告她。她亦指出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證供有矛盾分歧之處。她向本席指出控方第二證人無可能看到她用右手撥開控方第一證人,因為根據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當時控方第二證人正在第一廁格內進行搜查,故控方第二證人無可能在搜查的同時看到上訴人推開控方第一證人的手。

13.關於究竟警方有否向上訴人展示毒品,上訴人認為這點非常重要及具關鍵性。她認為警員偽造證據加罪於她,以一包不明來歷的毒品來加強搜查上訴人的理由。上訴人指基於無人在她面前提及毒品或向她展示毒品,故此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就究竟有否向她展示毒品有矛盾分歧,因而這方面的證供不脗合。

14.上訴人指她曾任職警員6 年,清楚知悉當警員搜到涉嫌毒品時,有需要向疑犯展示,而不會在沒有展示的情況下將毒品保管。她指既然控方第一證人指她當時表現驚慌,企圖將廁格門關上,如果控方第二證人真的在第一廁格內找到毒品,為何不懷疑該包毒品是上訴人扔掉而以管有毒品罪拘捕她?上訴人指這足以證明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的證供完全失實。

15.此外,上訴人指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的書面供詞均提及上訴人當時的回應,所用的字眼完全相同,兩份供詞內均述及:「我唔會俾你搜身,我識好多警司,我係舊伙記,我識例嘅,你憑乜嘢搜我身呀?」上訴人指由於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作證時均指她們在拘捕了上訴人3 小時後才撰寫書面證供,她們所用的字眼是無可能完全一樣的,因此可見她們有預先參詳對方口供,然後對上訴人作出無理指控。

答辯人回應

16.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政府律師王詩麗回應時指出,上訴人在本席席前所提的各點,在聆訊時,其代表律師已詳盡向裁判官作出陳詞,而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亦已作出處理。

17.本案的關鍵在於控方各證人的證言的可信性和可靠性。裁判官是事實的裁斷者,她有機會耳聞目睹各證人在證人台上作供時的舉止和神態。王律師指裁判官逐點解釋及擊破上訴人所提出的各點,而裁判官的裁斷是合情合理的。

18.王律師陳詞指裁判官信納各控方證人證言,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這項控罪的各點元素。

裁決

19.在本案,本席可見上訴人就被定罪顯得深深不忿,她力陳控方警員如何捏造證供誣告她。

20.就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理據,本席認同王律師的陳詞和見解。

21.就究竟控方第二證人能否看到上訴人撥開控方第一證人這點,裁判官認為只是時間估計的問題;控方第一證人覺得嘗試搜查時間很短,而控方第二證人說她用了約一分鐘,這些都屬估計而已。

22.至於有否向上訴人展示毒品這點,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二證人的記憶較為可靠,因毒品是由她保管。裁判官認為這點在本案不是關鍵之處。

23.本席認為既然毒品是在的士高內的一個廁格找到,即使上訴人從該廁格出來,亦沒有直接證據顯示上訴人管有該包毒品,控方第二證人不向上訴人展示找到的毒品,此舉完全合情合理。而控方第一證人說控方第二證人曾向上訴人展示毒品這點,裁判官亦已恰當處理了兩者之間的分歧。

24.至於控方第二證人曾看控方第一證人的書面證供這點,裁判官指沒有證據證明兩名控方證人夥同捏造證供。她並接納控方第二證人所說——她是在寫畢口供後才看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紙。

25.雖然一般而言,當兩人需要分別覆述較早前他人所用過的字眼時,未必能一字不漏、完全相同地道出,但亦非絕無此可能。

26.在本案,根據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所述,上訴人當時的回應是:「我唔會俾你搜身,我識好多警司,我係舊伙記,我識例嘅,你憑乜嘢搜我身呀?」這是一番相當特別的言詞,提及上訴人認識許多警司、她是前任警員和懂得法例,並向警員質詢她們以何理由去搜查她。在這情況下,兩名警員同時記得上訴人當時所用的字眼並不為奇。

27.本席經詳細考慮後,認為裁判官已恰當處理所有證供和證據。裁判官有充分理據拒納上訴人的證供,亦恰當處理兩名控方證人證供的分歧。定罪並無任何不安穩之處,故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王詩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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