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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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令其可向終審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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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36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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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7年1月24日 裁決日期:2007年1月24日 判案書 1.申請人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令其可向終審庭提出上訴。 2.申請人本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6(b) 條。她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申請人就定罪不服,在本席席前提出上訴。本席於2005 年6 月14 日駁回該上訴,並於6 月21 日頒下判案書。上訴人於本年1 月18 日才提出申請,要求頒令。 3.申請人提出兩項書面理由。第一項是就法律觀點所作的陳述:
第二項是就延期方面的陳述:
4.簡而言之,申請人所給予的理由,是說出為何她未能在上訴駁回後立刻提出申請,及指出為何她認為此宗案件涉及重大而具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5.有關法例載於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2) 條:
意即原訟法庭必須接納本案牽涉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才可頒證明書。 6.本席考慮了申請人及答辯人代表王詩麗大律師的陳詞,裁定申請人此案件並不涉及任何重大而具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況且,申請人所給予的理由(即她為何不在上訴駁回後立刻處理有關上訴)並不充分。 7.申請人的申請遭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王詩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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