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Chi Ming 訴 South China Financial Credits Ltd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6518/2004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June 2005.

1. 呈請人在2004年6月29日入稟法院破產呈請書,要求本院宣佈他破產,呈請的理由是他無能力償付他的債項。他同時存檔了一份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以支持他的呈請。該說明書透露他在2004年6月29日,共欠九位債權人不少於HK$259,115,他承認的總債項是這數目,但債權人聲稱的總債項,則是HK$265,151。

Cites 1 case

Case No.HCB 6518/2004
Court
HCB
Date16 Jun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651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編號2004年第6518號

------------

呈請人 Lam Chi Ming  
   
債權人 South China Financial Credits Ltd.  

------------

地點:區域法院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

宣判日期:2005年6月16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6月16日

判案書

1.呈請人在2004年6月29日入稟法院破產呈請書,要求本院宣佈他破產,呈請的理由是他無能力償付他的債項。他同時存檔了一份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以支持他的呈請。該說明書透露他在2004年6月29日,共欠九位債權人不少於HK$259,115,他承認的總債項是這數目,但債權人聲稱的總債項,則是HK$265,151。

2.呈請人是一位消防員,在2004年6月,他的月薪是HK$18,513。但在今天,他的月薪已減至HK$17,925。他已婚,育有一子,他的妻子當時是34歲,而兒子是三歲半,他要供養當時59歲的母親。

3.他在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內的經濟能力說明書說,在2004年6月時,他每月需要HK$19,681.65以繳付租金、水、電、煤、其他家庭支出、母親和兒子的生活費和兒子的學費。他住在消防員宿舍,沒有物業,所以並無有抵押的債權人。他當時存於銀行的款項少於30元,他另擁有儲稅券41元。

4.被欠款最多的債權人是南華信貸財務有限公司,下稱“南華”。南華聲稱欠款是HK$89,913,但呈請人只承認HK$83,913,上述所指呈請人承認的總債項和債權人聲稱的總債項的差額就是由此而來。

5.南華在2004年7月30日,存檔了一份有關擬在呈請聆訊中出庭的通知書,以反對這呈請。南華在2004年8月19日,更存檔了一份由莊鴻鈞先生做的非宗教式誓章,提出反對理由。莊先生在誓章說,呈請人在2003年10月30日,向南華申請私人貸款HK$30,000,呈請人的申請表說他只有HK$25,000的欠債、信用卡戶口沒有過期的欠款,也沒有其他債務,南華於是批准了這HK$30,000的私人借款給呈請人。

6.在2004年2月27日,呈請人向南華申請再籌措資金,要求貸款HK$70,000,部分是用以償還在2003年10月的貸款尚欠的餘款,南華對呈請人作信貸調查,調查報告顯示呈請人有其他債務,呈請人於是向南華解釋,說他已清還了這些欠款,呈請人並在調查報告上簽名作實。南華於是批准了再籌措資金的申請,借了HK$70,000予呈請人,該借款須以每月一期,共十八期,分期清還。第一期是在2004年3月30日到期,但呈請人在2004年5月開始欠交款項。

7.在2004年6月29日,南華在傳真機收到一頁文件,內容看似是由呈請人簽署的呈請書的其中一頁,南華的職員後來以電話與呈請人確認文件是呈請人的破產呈請書,而該呈請將會在2004年8月3日被聆訊,南華於是在2004年7月27日,對呈請人再作信貸調查。調查報告顯示呈請人當時只有HK$33,431欠債。既然呈請人的月薪是HK$18,513,而又住在消防員宿舍,南華認為呈請人是有能力償還欠款,於是反對這呈請,當時南華不知道呈請人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說他共欠逾HK$260,000。本院法官朱芬齡於是在2004年8月23日命令呈請人,要他將破產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副本在三天內送達南華。

8.呈請人在2004年9月7日,存檔了一份非宗教式誓章,否認他曾向南華說他已清還了調查報告所記錄的欠款。他更說當他在調查報告所錄的欠款旁簽名時,紀錄上並沒有寫下欠款已清還的字句。他也解釋了兩項HK$44,000和HK$31,000多元的債項為何沒有在2004年7月27日的信貸調查報告中被列出。

9.莊鴻鈞先生在2004年10月14日做了第三份非宗教式誓章,他在這誓章質疑呈請人在2004年9月7日的誓章中所述的兩項欠款其中的一項,是否還可根據《時效條例》強制執行,他還質疑這借款的真確性,他更質疑呈請人為何會欠下HK$20,000的電話費,因為他的經濟能力說明書說他每月的電話費支出只是HK$250,莊先生更質疑呈請人為何需每月支付HK$3,000和HK$2,566,作為兒子的生活費和學費。

10.Re: Chow Man Kwong [2000] 1 HKLRD 482(周文光-譯音)案,本院本院當時法官李義說,法院的確曾因呈請人濫用程序,而拒絕破產呈請(參照Re: Painter ex parte Painter [1895] 1 QB85 and Re: Betts ex parte official receiver [1901] 2 KB 39),過去也有例外的案件,當案情清晰可見,欠債人是有能力償還欠款的話,欠債人的破產呈請也是會被撤銷。但李義法官指出,若實際地,呈請人可能沒有能力清還欠款的話,法院便不應拒絕他的呈請。

11.呈請人在本院宣誓作證,確認他在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中詳列的債權人和債項,其中有一項HK$33,431的欠債和兩項共HK$10,000的欠債,其欠債日期已超過6年,而呈請人在過去6年間,也沒有對這三位債權人作過任何書面承諾會還款或曾償還上述債項的部分,而這三位債權人已在過去很長的時間沒有與他接獨,所以這三項欠款明顯地根據《時效條例》,已不能在法院追索。

12.若減去上述HK$43,000多的債項,呈請人在宣誓中確認的欠債,在2004年6月時,已超逾HK$215,000,本席也接受他的証據。雖然他所申報的每月開支項目可能有少許誇大,但他月入HK$18,000,而須供養母親、妻子及兒子,所餘也不會很多,況且他的欠款75%以上是從財務公司借來的,每月遞增的利息也不少。

13.在此情形下,本席認為實際地,呈請人是可能沒有能力償還他的欠債。所以本院接受他的呈請,並頒下破產令。

  (陳江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債權人:由莊鴻鈞先生代表,並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