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華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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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及一項「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就首項控罪,他被判到戒毒所接受治療,第二項控罪則罰款$100。他現不服首項控罪的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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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00/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40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2052號) ---------------------
---------------------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 2005年6月3日 裁決日期: 2005年6月3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及一項「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就首項控罪,他被判到戒毒所接受治療,第二項控罪則罰款$100。他現不服首項控罪的判刑,提出上訴。 2.案情指警員搜上訴人身時,發現他管有15塊藥片,內含0.2克咪達唑侖。他在警誡下承認該些藥片乃供他自用的。 3.上訴人在此次之前共有8次案底,其中4次涉及毒品,最後一次乃在2004年1月因為經營毒窟被判刑12個月。事實上上訴人自1996年開始已幾度到過戒毒所進行治療。 4.裁判官閱覽了戒毒所報告,報告內容指上訴人仍然有毒癮,建議他到戒毒所進行戒毒療程。 5.上訴人在今日的上訴理由中,指他被捕後已經沒有吸毒,報告指他長期吸服美沙酮對他來說並不公平。他又指一個長期吸毒者不是單憑強制形式就可以戒除毒癮,而是需要家人、社會接納、包容和支持;但裁判官沒有給予他機會。他亦表示他誠心悔過,並且表示寧願被判入獄服刑,也不想去戒毒所。 6.答辯人在回應時指裁判官判刑時已詳細考慮案情和求情因素,此乃深思熟慮之後的判決,並無不妥。而且戒毒所報告明言,上訴人仍然有毒癮,戒毒所的判刑,皆在幫助他盡快戒除他對任何類型毒品之倚賴性。 7.裁判官在判刑時已經考慮了上訴人當時大律師的求情內容,亦閱覽了戒毒所報告;滿意上訴人仍有毒癮,而其毒癮亦正是犯案的根由。而裁判官對於讓上訴人自行參與自願戒毒療程的療效成疑,所以採取判處戒毒所強制戒毒療程的判刑。本席認為此判刑不單只適合,而是絕對有必要的。裁判官並沒有在量刑時犯了任何原則上的錯誤,上訴理據不足,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鄭凱聰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