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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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朱建國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 。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5個月。上訴人就定罪不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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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0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20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70016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6月15日 裁判日期:2005年6月15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6月23日 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朱建國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 。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5個月。上訴人就定罪不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是警員49100號 ,他作供指在2004年11年18日晚上約9時54分在落馬洲邊境管制站執行職務時,發現在一輛從內地駛入香港境內的貨車車底下匿藏着兩名思疑是非法入境者的男子。他通知其他同事將該車截停,其後該兩名男子被拘捕,其中一名男子是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截查盤問上訴人,上訴人不能提供任何身份證明文件。 辯方案情 3.上訴人同意他當日確實匿藏在貨車車底下,亦同意他並沒有香港身份證明文件及入境處處長授權可留在香港。上訴人指他並無意圖偷渡來港。他指在事發當日,他原先在深圳二線境外,希望進入深圳特區內找尋工作;但礙於他沒有深圳特區通行證件,他不能進入。他惟有在二線關口附近匿藏在一輛貨車車底下進入深圳特區,當時約是晚上7至8時左右。上訴人指貨車在過了二線關口後確曾停定,但他當時沒有時間下車,因此上訴人是在不情願及不知情的情況之下被帶來香港的。 上訴理據 4.上訴人指裁判官並無作出調查。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只是依靠估計。上訴指他上貨車時只是約7至8時,故此裁判官指他曾長時間逗留在車上,只是裁判官的估計。上訴人亦指裁判官指在二線關口附近理應有公安在場,這亦只是裁判官的估計。 裁斷陳述書 5.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如此說:
裁決 6.本席考慮了案情和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為沒有任何理據指裁判官憑空作出猜測。裁判官是根據他席前的證供來作出合理的推論。在事發時,上訴人的確沒有香港身份證明文件,亦沒有入境處處長的授權可以留在香港。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言,認為上訴人匿藏在貨車車底下直到香港落馬洲邊境管制站意圖明顯是非法進入香港境內並且逗留,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7.在本案,無任何理據指裁判官的定罪不安穩。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陳淑儀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