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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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 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200 元。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不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Case No.HCMA 408/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Jun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40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40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8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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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林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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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6月16日

裁判日期:2005年6月16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6月23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 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200 元。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不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控方證供

2.控方只傳召一名證人作証。第一證人是軍裝警員,他駕駛警方電單車巡邏。案發地點是窩打老道南行線,是三線行車,設有行人過路燈及行人過路輔助線,管制南行的車輛。第一證人駕駛電單車沿著第二線南行,當到達該行人過路輔助線前,已亮起紅燈,於是證人在行人過路輔助線前的第二線上停車,而他的停車位置,是過路輔助線前的首部車輛。在等候交通燈轉綠燈其間,證人看見在過了行人過路輔助線之後的第一線上,有兩部停了的汽車,前一部是一輛貨車,後邊是一輛的士(由上訴人駕駛),該輛的士停泊的位置,是剛過了行人過路輔助線前少許。證人看見該輛的士以時速約10 公里倒車駛入行人過路輔助線,當時,有兩名分別是一名男子及一名抱著嬰兒的女途人,從證人的左手邊踏進行人過路輔助線過馬路。當時的行人過路燈是『綠公仔』。該輛的士的車尾,繼續倒車進入了在行人過路輔助線約三公尺左右,而該兩名途人並沒有留意到該輛的士倒車進入了過路輔助線。正當的士繼續倒車至和該兩名途人約2 至3 呎時,證人恐怕的士繼續倒車,會引致意外,於是響號。的士隨即停止倒車,而該兩名途人亦急忙繼續過馬路。當行車的交通燈轉為綠色,證人駕駛電單車上前,通知的士司機剛才發生的事情。上訴人表示他好心倒車讓前面的貨車落貨。證人亦有向貨車司機作出查詢。當證人其後向上訴人表示將會檢控他不小心駕駛,上訴人表示將會提出投訴。

辯方證供

3.被告人選擇作證,他指他將的士停在剛過了行人過路輔助線的位置,目的是等客。在等候期間,突然有輛貨車駛至。貨車上的跟車工人要求他將的士駛後,以騰出空間,好讓貨車可以駛進他前面的位置落貨。上訴人同意,將的士倒車。但在此時,一輛停泊在貨車前的私家車突然離去。貨車因而不需要的士繼續倒車,有充足空間停泊;貨車並以車頭駛進該空位。上訴人指他只不過倒後約1 呎多的位置;而他在倒車時,有向後方左邊觀望,看看是否有路人及客人需要乘搭的士。上訴人指他是很小心倒車。上訴人指警員不單不接納他的解釋,更對他極之無禮。上訴人指當他倒車時,以他的位置,他是看不到行人過路燈的顏色的。

4.上訴人傳召該輛貨車的司機作證。辯方證人作證指他需要到上述地點落貨,但因空間狹窄,沒有足夠空位讓他將貨車駛進。他的跟車工人便要求停泊在後方的的士倒車,好讓他可以有充份空間泊車。在被盤問時,辯方證人表示他最初打算用車尾倒車泊位,他並沒有留意的士車尾和行人過路輔助線有多少距離。當他準備倒車時,在他前方的私家車突然開走,於是他便有足夠空間,以車頭駛入泊位。在他的貨車停定後,他並沒有留意貨車尾和的士車頭有多少距離。辯方證人指他是駛過了該行人過路輔助線後才需要泊車,故此當時他沒有留意是否有行人在該輔助線過馬路。

上訴理據

5.上訴人的上訴理據基本上是他並無干犯控罪。他指主審裁判官對他不公平。上訴人指由於他反對一名外籍裁判官處理其案件,而令致案件需押後至審訊當日稍後時間,才由本案的中國籍裁判官處理,裁判官因而多做了此宗案件。

6.上訴人亦指控方第一證人警員曾經因傷入院,在本案審訊時要使用拐杖,故此裁判官對於證人施予同情。上訴人認為裁判官是基於上述理由不信納他的證供,而信納控方第一證人證供。上訴人覺得定罪是不安全及不穩妥。

7.至於判刑方面,上訴人不能夠提出理據為何判罰1,200 元是過重。上訴人只是說基於他認為他本人沒有干犯控罪,故此定罪應予撤銷;若定罪撤銷的話,判刑亦會撤銷了。

裁決

8.本席參閱了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可見裁判官清楚明瞭控辯雙方的案情。他亦處理了證人的證供。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合情合理,並無誇大,他接納其證供。他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認為其證供不合情理,令人難以置信。裁判官亦列舉了理由為何他不信納上訴人的證供。

9.根據裁判官裁定的案情,上訴人確是干犯了「不小心駕駛」罪。

10.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據支持上訴人的指控:指裁判官因為不滿意要處理他的案件、或對控方第一證人施以同情,而錯誤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本席裁定定罪並無任何不安穩之處,故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11.至於量刑方面,裁判官在量刑前已考慮了案情及求情的陳詞;裁判官亦明言雖然上訴人過往有魯莽駕駛的紀錄,有關紀錄不會使本案案情惡化或成為加刑的因素。裁判官乃根據本案的案情作出量刑。他認為本案件的嚴重性很高,因為案發地點是行人過路輔助線、該處是行人過馬路最安全的地方之一;對一名很小心的行人來說,在「綠公仔」指示燈下,再進一步確保前來的車輛在停定之後才過馬路已很足夠。

12.裁判官認為縱使一名小心的行人都難以預計會有車倒後進入行人過路輔助線,因此上訴人的行為,即使對於小心的行人而言,亦是防不勝防。幸好在本事件,控方第一證人目擊事件,及時作出反應,才避免有意外發生。裁判官將量刑起點定為罰款1,500 元,但鑑於上訴人倒車的目的是出於禮讓,謄出空間,好讓貨車可以停泊,裁判官將罰款減去300 元。

13.裁判官此做法完全合情合理,刑罰亦不是過份嚴苛。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裁定就判刑的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李家潤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