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06173/200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June 2005.
1. 本案原告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原告乃一所在香港登記之銀行,經營銀行業務,營業地址為香港花園道一號中國銀行大廈14樓。在2001年10月1日,根據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香港法例第1167章,國華商業銀行正式與其他八間銀行等一起合併歸納,統稱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據此原告代表國華商業銀行向被告人范慧娟追討因被告人所簽署的一份按揭擔保書的責任,所追討的是樓宇售賣後借款人仍拖欠的差額,總數包括利息至2005年3月6日為$402,09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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