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訴 范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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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的聆訊中,被告人范惠娟女士作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本席於6月28日所作出之裁決。原告人為中國銀行,而中國銀行在此案中代表合併前之銀行曾經在2000年4月7日與被告人簽署一份由被告人承諾擔保一項貸款的擔保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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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617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3年第617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黃慶春法官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9月26日 判決日期:2005年9月26日 判案書 1.今天的聆訊中,被告人范惠娟女士作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本席於6月28日所作出之裁決。原告人為中國銀行,而中國銀行在此案中代表合併前之銀行曾經在2000年4月7日與被告人簽署一份由被告人承諾擔保一項貸款的擔保書。 2.中國銀行所代表合併前的銀行為浙江第一銀行,在裁決書中曾經因手文之誤名為「National Commercial Bank」的,實際上是浙江第一銀行,因此裁決書所列出的國華商業銀行是不對的,應該是浙江第一銀行。 3.原告銀行在此案中指出,被告的擔保書清楚地列出原告銀行有權運用在售賣按揭物業之後之款項作出適當的安排,而被告人范女士則聲稱銀行從未有向她透露銀行是香港房委會的代理人,負責代房委會收回免息貸款500,000元,而這項貸款是借給范女士之胞妹范惠芳女士,范惠芳女士為銀行之借款人。范惠娟女士指出,在簽署擔保書之前,她曾經向各機關查問,包括房委會,所得到的答案是,房委會所借出之貸款500,000元是無息貸款,亦不用擔保。因此,當時她簽署擔保書只是負責擔保650,000元銀行貸款而已。范女士更指出,銀行應當向借款人追討欠款,不應只是向她追討,范女士又投訴原告銀行對按揭擔保書的處理不當。 4.范女士指出,她被銀行職員所誤導,在其胞妹未能續供每月的還款的時候,銀行有責任第一時間通知她,而不是在幾個月後才向她追討,而且在她承諾歸還其妹所欠之多月供款後,銀行職員未能即時處理她的問題,因此,引致延誤及錯計利息。 5.范女士曾因反對銀行處理手法,因此停供欠款,而銀行當時立刻往法庭發出申索書向她追討全部欠款。在申索進行期間及之前,她亦多次向銀行提出和解方案,但均被銀行拒絕。 6.范女士所提出的多項上訴理由中,關於原告銀行未能接納范女士所提出的各項和解方案,法庭是沒有任何理由干涉,若雙方能達成大家可以接受的和解方案,這當然是理想,但一旦原告提出申索,被告提供和解方案不被原告人接受,這並不是法庭所能干預的範圍。雖然我了解范女士長時間多方奔走提出不同的方案,希望銀行能夠接受,亦相信范女士當時尋求和解的態度是真誠及渴望的,及有誠意的,但是否接受視乎原告銀行自己的決定。 7.至於范女士提出原告銀行職員曾經屢次誤導范女士,而且因為這位職員劉先生的工作態度及延遲處理她的問題,這並不是這申索需要處理的問題,因為並不成為足以抗辯的理由,我相信范女士應當知道有其他渠道可以向有關當局作出投訴。 8.至於范女士所提出對此案有實際關係的論點,包括不予披露的一點,范女士指出,原告銀行是有責任向她透露房委會跟銀行互有協議在先,銀行承諾替房委會代理收取免息貸款的還款。而此代理人關係,范女士指出應當在她簽署擔保書之前向她表達,並且,銀行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她披露借款人已斷供每月的還款。 9.關於銀行在不予披露上的法律責任,我已經在裁決書中作出處理,不用在此複述。簡單地說,銀行實際不用向任何一方披露它與房委會的關係。眾所周知,房委會批出免息貸款之時,提供予借款人,承諾願意貸款給房委會借款人的多間銀行的名字。當然,若房委會與這些銀行沒有任何的協議,房委會不會胡亂提供這些銀行的名字給借款人,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從被告與原告所簽署的擔保書條款可見,銀行清楚明白列出銀行可以把所收到的金錢,包括租貸、售賣、按揭樓宇的價值用於還款任何一部分,況且銀行給予借款人的信件,日期2002年3月20日(可見於文件夾49至52頁)清楚列出還款條件、借款條件等等,此份文件及其他按揭文件、借貸信件等等條款及條件亦清楚提供予借款人及被告人(此可見於第53頁文件夾C)此份文件是由借款人及擔保人兩人所簽署的,表示已考慮信件的內容及願意接受及同意接納貸款及所列全部之條款及條件。 10.因以上之理由,銀行選擇根據本子辦事,根據法律文件去作出法律上之追討,無論向借款人或擔保人追討,也是銀行的權利,銀行有權選擇向任何一方追討欠款,無論是根據按揭文件或擔保書,銀行實在是有此權利的。但對銀行在此案所採取的態度,顯示原告銀行並未有對被告人表示關注,這可見於銀行職員對待被告人及被告人胞妹的借款一件事。雖然被告人已表示出極度容忍及願意作出和解,原告銀行明顯地沒有採取應有對顧客體諒的態度,及在這件事件中當機立斷的處理,這是一件遺憾的事,銀行未能作出雙方能接受的方案來處理這件事。 11.話雖如此,法庭只可以照雙方提供的法律文件去處理這訴訟。而法律文件在此案中是根據被告人簽署的擔保書,法庭所著重的是在法律上原告人是否有理由向被告人依法追討,根據擔保書的條款,法庭已經作出裁決,銀行是有這樣的權利。 12.我不用在此重複裁決書中已經列舉的理由,因為以上種種的理由,我不認為被告人范女士能夠提出有成功上訴的論據,所提出的上訴理由不可能成為法律上有機會勝算的,因此,我拒絕被告人上訴許可的申請。 (法官向與訟雙方詢問訟費事宜) 13.范女士,我不可能翻案,若妳覺得不滿意的話,妳可以繼續到上訴庭作出申請。在此情況之下,因為我已經提供了理由,訟費是應該由妳支付,因為妳今天的申請失敗了。張大律師亦做足了工作,所以我亦批准大律師證書。若雙方就訟費不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聆案官評定。
原告人: 由蔣尚義律師行延聘Miss Janine Cheung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出席,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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