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錦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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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 條。上訴人就定罪不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Case No.HCMA 284/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Jun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28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28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270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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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陳錦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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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 2005年6月16日

裁判日期 : 2005年6月16日

判案書日期 : 2005年6月23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 條。上訴人就定罪不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控方案情

2.在案發當日,控方證人(一名警員)駕駛電單車巡邏至天樂里。他在北行左二線,看見前方有一輛的士以時速25 至30 公里行車,而在左一線則有一輛巴士以相若車速行駛。天樂里左一線只可左轉軒尼詩道西行線,而左二線車輛不可以左轉入軒尼詩道。

3.控方證人看到當時左一線的燈號亮著綠色,的士和巴士原是平排行車,但當巴士駛至天樂里及軒尼詩道交界時,的士突然加速至約40 公里,切進巴士車頭左轉軒尼詩道西行線。巴士因的士切線而緊急剎車。當時的士左車頭跟巴士右車頭最近約只有1 米距離。警員見的士司機違反了交通規例,遂上前截停的士,並向的士司機(即上訴人)指出他違例事項。上訴人當時對警員說:「阿Sir,我諗住轉左,但係條左線塞車,我先行右線,我都打咗燈」。警員作證時指雖然上訴人指他已亮起了左指揮燈,但就警員所見的士並沒有亮起左指揮燈。

辯方案情

4.上訴人作證時指他於案發時駕駛的士於天樂里北行左二線行車,當時天樂里左一線十分擠塞。他駛至天樂里與軒尼詩道交界前約10 米,在左二線停車。當時他亮起燈號並以手號向在左一線的旅遊巴司機示意,他指當時旅遊巴司機收到他的訊息。當左一線的紅燈轉綠後,上訴人再以手勢向旅遊巴司機示意,而對方亦示意讓他先行。上訴人在此情況下才由左二線切入左一線,然後再左轉進軒尼詩道西行。他前行約20 米後看見警員亮起藍燈,他按警員指示減慢,隨後駛到杜老誌道停車接受調查。

上訴理據

5.上訴人在上訴時不斷重覆他本人的案情,指控方證人證供不可信,及指證人捏造證供誣衊他。他聲稱控方證人指當時的士和巴士同是以25 至30 公里行駛,而的士突然加速至40 公里後左轉,這情況根本是不可能發生的。上訴人解釋說因為巴士體型龎大,的士是沒有可能如此左轉的。再者,上訴人指如他是有突然切線的話,巴士亦沒有可能及時剎制而令兩者之間還有1 米距離;上訴人指兩車理應已經發生相撞了。上訴人亦指如果巴士的確有如此緊急剎制的話,路面是沒有可能沒有剎車痕的。

6.上訴人亦向本席提出在審訊時裁判官曾責罵他。他指因他在第一堂「過堂」時,曾經表示會認罪,但因他不承認案情,結果裁判官將案件押後審訊。在等候聆訊期間,他曾經向立法局議員要求協助,而該立法局議員去信裁判官。在聆訊時裁判官就這事件責罵他,問他是否想用立法局議員來企圖左右裁判官的裁決。上訴人認為因為裁判官曾責罵他,所以裁判官其後不相信他的證供。

裁決

7.這事件基本上是「單對單」——即控方第一證人說一版本,而上訴人則說另一版本。在參閱裁斷陳述書後,本席可見裁判官非常小心慎處理控辯雙方案情,作出了分析;亦給予理由他為何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裁定控方第一證人證供可信、可靠。

8.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所述的情況不可能發生,這論點本席並不認同。控方證人當時所述兩車的車速只是一個約數。再者,雖然巴士剎車之後,路上並無留下剎車痕,這事實並不代表控方第一證人說謊。

9.在本案,裁判官有足夠理據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而不信納上訴人的證供。

10.上訴人在聆訊時曾經向本席表示;當警員截停他之後,警員曾向他說要視乎旅遊巴士司機會否投訴上訴人,若果不投訴的話,警員是不會控告上訴人的。上訴人此說法根本不合情理。根據上訴人的說法,他已經獲得旅遊巴司機同意,旅遊巴司機讓他切線,然後他才左轉;旅遊巴司機亦完全不需要採取任何行動來避免碰撞。若果上訴人所言屬實,在這情況下,警員怎會截停他呢?而警員在截停他後又怎會向他說要視乎旅遊巴司機會否不作出投訴呢?可見上訴人自己的版本亦是不合情理。裁判官不信納上訴人的講法,是絕對有理據的。

11.至於上訴人指稱裁判官曾責罵他這論點,本席的謄本並無顯示有關對答。但如果當時有立法局議員在案件未審訊前就上訴人的案件去信裁判官的話,這的確是不妥當的做法。上訴人向本席表示他並沒有要求立法局議員去信予裁判官,他只是將事件告知立法局議員,要求協助。本席認為在這案件,就究竟該議員寫了一封什麼信給裁判官?本席不需作出深究。若裁判官確就此事曾責備上訴人的話,本席絕不相信裁判官會因而不信納上訴人的版本。

12.由裁斷陳述書可見裁判官清楚明瞭上訴人的案情,亦作出了分析,他才不接納上訴人的版本的。

13.本案沒有任何理據顯示裁判官的定罪有不穩妥之處,故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李家潤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