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樹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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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身為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採用最直接而切實可行的路線駛往目的地」罪。裁判官在聆訊後,裁定他罪名成立,判處罰款$2,000。上訴人今天放棄就定罪上訴,只上訴判刑。

Case No.HCMA 461/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461/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46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17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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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莫樹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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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 : 2005年6月23日

裁決日期 : 2005年6月23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身為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採用最直接而切實可行的路線駛往目的地」罪。裁判官在聆訊後,裁定他罪名成立,判處罰款$2,000。上訴人今天放棄就定罪上訴,只上訴判刑。

案情

2.控方證人在事發時乘坐上訴人所駕駛的的士,在紅磡必嘉街前往佐敦地鐵站。證人聲稱最直接的路線是由蕪湖街左轉,但上訴人卻右轉。即是說,上訴人所干犯的案件,俗稱「兜路」。

判刑上訴

3.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的個人背景,亦考慮到「兜路」控罪是破壞了乘客對司機的信任,涉及了欺騙成分,所以性質屬於嚴重。聽取過上訴人的簡單背境及求情理由下,判處罰款$2,000。

4.上訴人今天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指他認為判刑過重,希望從輕發落。根據答辯人的書面答辯理由,本控罪最高的刑罰為 $10,000及監禁6 個月。所以本席看不出$2,000的罰款是明顯過重。

5.罰款並非明顯過重,亦沒有干犯任何原則上錯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林德穎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