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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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陳建發被控於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2,000元。上訴人就定罪及量刑均不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Case No.HCMA 482/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Jul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48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48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43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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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陳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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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6月23日

裁判日期:2005年6月23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7月6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陳建發被控於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2,000元。上訴人就定罪及量刑均不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控方案情

2.控方主要證人是控方第一證人吳女士。案發當日正懸掛8號風球。在下午12時許,控方第一證人駕駛其私家車回家。當駛至連德道時,控方第一證人打算右轉入康華苑。由於前面有車輛行駛,她需要停下等候。該段連德道是向上斜,傾斜角度超過45度。她亮著轉右的燈號指示,慢慢將車停下,車子停下就感覺被人從後碰撞。

3.控方第一證人下車察看, 發覺上訴人駕駛的車輛,其車頭緊貼她車輛的尾部。上訴人沒有下車。控方第一證人示意上訴人碰撞了她的車輛。上訴人下車看看,沒有作聲便再上車。上訴人將車「倒後」又再下車,並且對控方第一證人說:「唔係我撞你」。雙方爭拗一輪之後由上訴人通知警察前來處理。

4.是次碰撞造成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尾部份損毀,損毀情況就如控方證物P-1照片中紅圈所顯示。

5.控方第二證人是警員,他接手這宗交通事故,接見了肇事車輛的司機。他亦就兩車據稱有碰撞的位置作出量度。

辯方案情

6.上訴人作證指他當日駕駛私家車接載著太太,沿連德道行駛。他見前面一部由控方第一證人所駕駛的私家車準備轉入康華苑時停下,他亦尾隨停在其後。前面的私家車良久未有開車。稍後控方第一證人下車說上訴人的車輛碰撞了她的車。由於上訴人沒有感覺任何碰撞,所以沒有理睬她。控方第一證人繼續漫罵,上訴人才下車。他看見兩車當時沒有接觸——距離有半呎。上訴人指對方車輛漆油剝落的地方與上訴人車牌的位置不對稱,但控方第一證人堅稱她感覺被撞。上訴人於是「倒車」以便控方第一證人能看清楚。控方第一證人仍堅稱上訴人碰撞了她的車輛,上訴人於是報警。

7.辯方第二證人是上訴人的妻子。她作證指她當日坐著丈夫駕駛的車輛,事發時她沒有感覺有任何碰撞。她指停車後兩車之間是有距離的。

8.辯方第二證人承認在審訊過程中,她在法庭內聽取控辯雙方證人作證。

上訴理據

9.上訴人沒有提出特別的上訴理據,他只是覆述他並無撞及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他強調當時兩車之間是有6吋的距離,事情發生如他所說。他不明白裁判官為何會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而不接納他和他的太太的證供。他認為在「二對一」的情況下,裁判官是應該相信辯方證供的。

10.就判刑方面,上訴人認為2,000元罰款是過高。他的理據是他在裁判法院曾聽聞有司機因切線發生碰撞而不小心駕駛,亦祇是被裁判官判罰800元,故此上訴人認為他被罰2,000元是過高。

裁決

11.本席審閱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後,可見裁判官清楚知悉控辯雙方不同的案情。裁判官經考慮後裁定兩名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他們的證供是事實發生的經過;至於上訴人和他的妻子,裁判官認為他倆不是誠實的證人,不接納他們的證供。

12.裁判官是事實的裁斷者,他考慮了證人的證供之後,絕對有權決定他信納那一位證人證供,不信納那一位證人的證供。在本案,本席可見裁判官是在作出及考慮詳細分析後,才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上訴人當時是不小心駕駛的。

13.雖然就事發經過,控方只傳召一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而辯方則有上訴人和他的妻子兩人,但不能因為是「二對一」便指裁判官須相信辯方兩人而不相信控方一人。基本上,這仍然一「單對單」情況——即控方有一版本,而辯方有另一個版本。在本案中,唯一的爭拗點是上訴人的車是否有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言,從後撞及第一證人駕駛的私家車。裁判官清晰知悉此事屬於「一對一」,在本案沒有真正的「獨立證人」向法庭講述事件的經過。裁判官亦明言他是額外小心處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

14.本席考慮了裁判官定罪理由後,看不出上訴人有任何理據指裁判官的定罪不安穩。

15.至於判刑方面,裁判官的判刑理由書中指上訴人是初犯「不小心駕駛」罪名,亦指出在求情時,上訴人已經表示他過往一直小心駕駛車輛,希望法庭輕判。上訴人有工作,每月入息約2萬元。

16.裁判官考慮了在本案發生碰撞後造成的損毀並不算嚴重,他亦考慮了所有求情說話。基於本案案情,裁判官認為可以罰款了事,不需要吊銷上訴人的駕駛執照。他判處上訴人罰款2,000元。

17.本席考慮了有關案情,不認同上訴人所言——指罰款2,000元是過份嚴苛。就上訴人指他在法庭聽到有另一名司機被判罰款800 元此論點,本席不但不知悉該名司機切綫的詳情,亦不知他是否認罪,甚或他的求情理由為何。當一名被告人不是與其他同案者在同一個場合,被同一名裁判官判刑時,本席只需考慮裁判官的判刑有否犯錯、刑罰是否恰當。

1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下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譚思樂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