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得良 訴 選舉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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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已詳閱本案的文件。本席同意申請人在2005年6月27日所作的非宗教式誓章所指的選舉申報書中的錯誤,乃因申請人在填寫該申報書時粗心大意,而非因申請人不誠實而致,所以本席根據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40條,頒令容許申請人將該申報書內上述所指的錯誤更正。
Case No.HCMP 1329/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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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1329/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2005年第1329號 ------------
------------ 地點:區域法院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 審訊日期:2005年7月7日 宣判日期:2005年7月7日 判案書 1.本席已詳閱本案的文件。本席同意申請人在2005年6月27日所作的非宗教式誓章所指的選舉申報書中的錯誤,乃因申請人在填寫該申報書時粗心大意,而非因申請人不誠實而致,所以本席根據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40條,頒令容許申請人將該申報書內上述所指的錯誤更正。 2.本席亦不頒佈任何訟費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