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得良 訴 選舉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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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已詳閱本案的文件。本席同意申請人在2005年6月27日所作的非宗教式誓章所指的選舉申報書中的錯誤,乃因申請人在填寫該申報書時粗心大意,而非因申請人不誠實而致,所以本席根據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40條,頒令容許申請人將該申報書內上述所指的錯誤更正。

Case No.HCMP 1329/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1329/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2005年第1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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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伍得良  
   
答辯人 選舉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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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區域法院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

審訊日期:2005年7月7日

宣判日期:2005年7月7日

判案書

1.本席已詳閱本案的文件。本席同意申請人在2005年6月27日所作的非宗教式誓章所指的選舉申報書中的錯誤,乃因申請人在填寫該申報書時粗心大意,而非因申請人不誠實而致,所以本席根據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40條,頒令容許申請人將該申報書內上述所指的錯誤更正。

2.本席亦不頒佈任何訟費命令。

  (陳江耀)
高等法院原訟庭暫委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