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4184/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在本席2005年6月3日頒下的判案書中,本席就訟費有以下之暫准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本案1/3的訟費。理據是雙方就主要協議及第二協議的爭議各有得失,理論上打個平手。然而,就特別決議及離岸公司董事一事,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人由始至終是做錯的,必須負部分責任。依本席評估,三名被告人要付本案三分一訟費是公平合理的。現雙方就暫准命令各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