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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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74 條。在聆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企圖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罪名成立,判處上訴人3 個月入院令。上訴人現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500/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500/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50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47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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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廖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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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5年6月28日

裁判日期:2005年6月28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74 條。在聆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企圖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罪名成立,判處上訴人3 個月入院令。上訴人現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

2.上訴人是一名酒家的僱員,曾經向行政經理請假兩天,不獲批准。但她在該兩天擅自無故曠工,之後上訴人致電經理詢問傳真號碼,跟著經理收到一張傳真的醫生證明書,內容建議給予上訴人曠工兩日的病假。其後,上訴人帶同數張病假醫生證明書返酒樓,交予經理,其中一張就是上述傳真的正本。經理作供時表示,有關病假醫生證明書明顯地經過粗劣修改,她認為內容屬虛假,立心不會相信上訴人或上訴人以後提交的任何文件。

3.上訴人在聆訊時選擇作供。她表示她與經理的關係素來不佳,又指她在有關病假紙的日期前已經辭職,但尚餘五天有薪假期,所以仍然可以支取五天的薪金。她堅稱並無提交過證人所指的虛假文件,但承認曾經提供另外兩張日期打後的醫生證明。

定罪上訴

4.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中重申,她並無製造或使用該份虛假文書的副本,而事實上是控方第二證人,即酒樓經理及她的前度男友合謀製造利用該虛假的醫生證明書來誣衊、陷害及冤枉她。

5.答辯人的回應則指裁判官在衡量本案整體的證供下,有權對誰是可信的證人作出事實的裁斷,從而決定有關的事實是否構成控罪。再者,上訴人在聆訊時是有律師代表的,已有充分機會就案件事實提出有關的證供。而裁判官實已採納了上訴人律師就法律觀點所提出的陳詞,從而改判上訴人是干犯了「企圖使用虛假文書副本」控罪罪名成立,彰顯裁判官是經過深思熟慮之下,而並非盲目地定上訴人罪的。

6.本席認同答辯人的觀點。裁判官已考慮了上訴人之前並無任何刑事紀錄這點,但認為上訴人作供時,其證供的致命傷乃在於她一方面堅稱自己已經辭職;一方面又攜同在辭職後期間的醫生證明書交予經理這點,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於理不合,所以拒絕接納。

7.裁判官認為控方的證人是誠實、可靠,但亦考慮到根據控方第二證人,即經理所言,她是不會因為接受這份虛假文書的副本作為真文書的副本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在這些證供的層面上作出上訴人是「企圖使用虛假文件的副本」。這個裁斷實屬無可厚非的必然裁斷。

8.至於上訴人今天所指是控方第二證人與其前度男友設計陷害她的,她今天在本席面前亦確認在聆訊中這點並無提及。而她在聆訊中的律師亦無就這點向控方第二證人作提問,以質疑控方第二證人的可信性。此等屬於聆訊後上訴人才試圖以上訴引入的新證供,不予採納。上訴定罪的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判刑上訴

9.裁判官參考了兩名精神科醫生的內容及建議,所以頒佈3 個月的入院令。上訴人就判刑上訴,今天指希望可被判較短或輕的刑期,以便她盡快可以回家照顧年幼子女。

10.而根據答辯人的陳詞,答辯人指上訴人現在面對的控罪,最高的監禁期是14 年,而3 個月的入院令,在上訴人的情況及控罪的嚴重性來說,是合適的判刑。本席認為3 個月的入院令並不較有關罪行本可判處的刑期為長,而裁判官是根據精神科醫生報告的內容,採納了專家的意見,認為視乎上訴人個人的情況,這個入院治療是合乎上上訴人的整體利益,同時亦考慮了控罪的性質、嚴重性,兼顧到上訴人的背景才作出這項命令。本席認為這是個合適的命令,刑期長短亦是合適的。上訴判刑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 潘敏琦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