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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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石偉和另外兩人被控串謀搶劫和不付款離去罪。他亦同時被控非法留港罪。

Case No.CACC 21/200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8 Jun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1/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5第21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4年第1143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石偉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05年6月8日

判案日期:2005年6月8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石偉和另外兩人被控串謀搶劫和不付款離去罪。他亦同時被控非法留港罪。

2.申請人承認全部三項控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慶偉判申請人分別入獄4年、4天和15個月監禁。其中15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申請人需服刑期共5年3個月。

3.申請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減刑。

4.控方案情顯示申請人和同黨從深圳潛來香港,目的是打劫的士。他攜帶一個螺絲批,作犯案之用。

5.他抵港當晚即和兩名同謀截停一部的士,並指示司機駛往僻靜的大埔公園,企圖利用身上攜帶的螺絲批進行搶劫。但因司機機警,令申請人和其同謀的搶劫計劃失敗。申請人等亦立刻不付車資而離開。

6.原審法官指出申請人專程來港搶劫,令案件性質更嚴重,而唯一對申請人有利的求情因素是他並沒有向受害人展示兇器。

7.原審法官以6年為串謀搶劫罪的量刑基準,並因申請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份一至4年。

8.原審法官亦根據有關量刑指引,將非法留港罪的刑期定為15個月,並下令刑期分期執行。

9.申請人指判刑過重。

10.本庭考慮過控罪性質及犯案經過。申請人攜帶兇器非法入境而目的更是干犯嚴重罪行。他的不法行為必需阻止。

11.原審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及判定的個別刑期和整體刑期都屬適當,絕非過重。

12.本庭拒絕批准申請人就刑期上訴。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陸貽信及政府律師張天雁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