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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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鄭少波在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席前承認兩項搶劫罪及一項企圖搶劫罪。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C 391/200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7 Mar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9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391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4年第136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鄭少波
(CHENG SIU PO)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5年3月17日

判案日期:2005年3月17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鄭少波在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席前承認兩項搶劫罪及一項企圖搶劫罪。

2.湯法官判申請人搶劫罪每罪入獄4年,同期執行;企圖搶劫罪入獄3年,但分期執行。

3.申請人要服總刑期7年。他不服判罪,現要求本庭批准他就判刑上訴。

4.三宗控罪的受害人都是在荃灣地區從事‘一樓一鳳’的妓女。

5.申請人假扮顧客,進入受害人營業的居所後,用摺刀指嚇受害人。在兩宗搶劫罪行,申請人成功劫去受害人的財物,包括現金、頸鏈和流動電話。申請人亦有用膠紙綑綁過一名受害人後才離開劫罪現場。

6.在企圖搶劫案件,申請人用8吋長刀指嚇受害人。但受害人反抗,引致警員介入。結果申請人被捕,受害人亦因有和申請人糾纏,而受輕傷。

7.申請人25歲,沒有案底。犯案前6個月,申請人家人發覺他有不尋常舉動。除了脾氣差,易怒外,更經常自言自語。

8.申請人則指因欠下財務公司債項,無力清還,而被財務公司上門追收欠款,令他精神受困擾。

9.他力陳其犯罪行為,有違其本性,但原審法官只將他當作一般慣匪而判他較長刑期。

10.有關精神科醫生報告證實申請人確有精神病。案發後,申請人曾向醫生指稱自己是孫悟空,受玉皇大帝指使向妓女借錢,用作拜祭觀音之用。

11.在2004年12月13日的聆訊,法庭要求有關當局準備一份申請人的最新的精神科醫生報告書。該報告書顯示申請人的病情有改善,他不再指自己是孫悟空,亦再沒有聽到玉皇大帝的聲音。醫生指申請人的精神分裂症已受控制。

12.判刑時,原審法官亦已將申請人的精神狀況考慮在內。本庭須考慮的是在事件的整體情況下,原判的總刑期7年是否明顯過重。

13.申請人指自己是孫悟空受玉皇大帝指示去犯罪,不足為信。申請人可能是希望以此減低自己的罪責,但在案發前,申請人確有精神病。

14.申請人在約一個月內三次搶劫或意圖搶劫妓女,屬嚴重罪行。本庭曾多次表明‘一樓一鳳’妓女,由於其職業的性質和營業方式,非常容易受襲。法庭對搶劫該等妓女的犯人,要處以較重刑罸,以阻嚇該等罪行。

15.雖然受害人沒有因遭搶劫而受傷,但申請人有用刀指嚇她們,亦有綑綁其中一名受害人。

16.根據巫廣生案[1981] HKLR 690案的量刑指引,當劫匪犯案時是闖入私人居所及有用刀指嚇受害人,量刑基準應為6年。

17.就個別控罪的判刑,湯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更是較巫廣生案的指引為低。

18.一名罪犯在短時間內,多次犯案,當然是加刑因素。

19.申請人認罪後被判的總刑期7年,顯示總量刑基準為10年半。

20.在本案,雖然申請人沒有案底,而案發時亦確實有精神困擾,總量刑基準10年半不屬明顯過高。本庭沒有理據更改判刑。

21.本庭拒絕批准申請人上訴,維持原判。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張天雁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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