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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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何雪芳面對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 條;她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她就罪名不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但頒令案件發還裁判署由另一名裁判官重審。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Case No.HCMA 25/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Jul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2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2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75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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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何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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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5月5日及7月8日

裁判日期:2005年7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05 年7月15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何雪芳面對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 條;她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她就罪名不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但頒令案件發還裁判署由另一名裁判官重審。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很簡單。控方第一證人蔡女士是鯉魚門街市地下S9 鋪的東主;上訴人則是其鄰鋪S10 東主的妻子。案發當日,控方第一證人在店鋪內替一名顧客柯女士(控方第二證人)修改衣物。上訴人到其店外吵鬧,當控方第一證人步出店外,上訴人隨即用手打她胸部一下。控方第一證人捉着上訴人企圖報警,其下肢及右手被襲擊。控方第二證人目睹案發過程。

3.控方第二證人聲稱事前並不認識控方第一證人。其後控方第三證人(警員)到場撿獲一盒不連貫跳錄現場各店鋪的CCTV 錄影帶作為證物。

4.控方第一證人事後被診斷為右上肢、左胸、左小腿部份痛楚、右前臂瘀傷,上訴人則被診斷為右頸及右肩部份痛楚。

辯方案情

5.上訴人作供稱當日到丈夫店鋪幫手。案發時,她十分有禮貌地邀請控方第一證人與她前往另一店鋪去澄清某些誤會,但控方第一證人無故拉扯她的頭髮及襲擊其頭部及背部。上訴人指稱其本人的傷勢是被玻璃門的鐵扶手撞到引致;而該扶手亦會導致控方第一證人受傷。

上訴理據

6.上訴人代表徐福亮大律師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是針對當時原審裁判官沒有觀看控方列為證物 P-4的閉路電視錄影帶。徐 大律師指依據錄影帶所見的情況,與控方第一、第二證人的證言存有矛盾及不一致的地方。

7.基於上訴人此投訴,本席因應上訴人的要求,前往有關街市控制室觀看錄影帶。本席在觀看錄影帶後,所得結論是當時若原審裁判官曾觀看有關錄影帶,而控方第一、第二證人亦曾就錄影帶所見情況被受盤問的話,裁判官未必會就事實作出他現時所作的裁斷,亦未必會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8.為了公平起見,本席認為案件應重審;由另一名裁判官考慮所有證供、證據,決定控方是否能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普通襲擊」罪。

9.基於本席頒令重審,本席已在庭上向上訴人及答辯人清楚交代了本席就觀看錄影帶後所得的結論為何。本席不會在判辭內詳細列出,以免影響將來本案件重審事宜。

10.本席特此指出,雖然原審裁判官當時沒有觀看已呈堂的錄影帶,但本席認為裁判官沒有犯錯。首先,當時辯方的代表律師要求裁判官觀看小時的閉路電視錄影帶,這是完全不合情理的。辯方應只要求原審裁判官觀看有關段落。其次,原審裁判官是受了控方第三證人影響而決定不觀看有關錄影帶的 - 當時控方第三證人告知裁判官錄影帶拍攝不到案發情況。由於閉路電視是拍攝該街市內9 個不同地域,鏡頭所示亦不連,故此可能控方第三證人認為影片與案情無關。姑勿論當時控方第三證人何以達致該觀點,其證供直接影響裁判官最後不觀看有關錄影帶此決定。故此本席完全理解為何當時裁判官決定不觀看有關錄影帶。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盧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由陳春甜律師行轉聘徐福亮大律師代表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