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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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原被控兩罪:控罪(1),「非法入境後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逗留」;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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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52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52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257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7月15日 裁決日期:2005年7月1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原被控兩罪:控罪(1),「非法入境後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逗留」;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2.上訴人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2),經審訊後被裁定控罪(2)亦罪名成立。 3.結果,上訴人因控罪(1)被處入獄15個月,控罪(2)入獄9個月,控罪(2)的5個月與控罪(1)分期執行。另外,上訴人因違反兩星期監禁的緩刑令,遭裁判官下令執行,與控罪(1)和(2)的刑期分期執行。換言之,上訴人須為本案入獄共20個月零兩星期。 4.案情方面,可參考裁判官在其書面判詞中的撮要如下:
5.今天,上訴人就本案的判刑提出了上訴,理由是家裡有困難,希望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6.根據判例,控罪(1)認罪後的判刑應為15個月。此外,上訴人不但管有涉案的摺刀,還使用它對近距離的警員作出威嚇,所以因控罪(2)而被處以9個月的刑期,實無可厚非。還有,根據判例,控罪(1)和(2)的刑期應完全分期執行,裁判官下令判部份分期執行,已屬寬大。最後,本案並無特別理由不執行緩刑令。 7.總括而言,上訴人的上訴並無理據,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林德穎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