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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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原被控兩罪:控罪(1),「非法入境後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逗留」;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Case No.HCMA 525/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52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52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25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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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羅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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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7月15日

裁決日期:2005年7月1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原被控兩罪:控罪(1),「非法入境後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逗留」;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2.上訴人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2),經審訊後被裁定控罪(2)亦罪名成立。

3.結果,上訴人因控罪(1)被處入獄15個月,控罪(2)入獄9個月,控罪(2)的5個月與控罪(1)分期執行。另外,上訴人因違反兩星期監禁的緩刑令,遭裁判官下令執行,與控罪(1)和(2)的刑期分期執行。換言之,上訴人須為本案入獄共20個月零兩星期。

4.案情方面,可參考裁判官在其書面判詞中的撮要如下:

3. 2005年4月19日早上約4時22分,3名警員(PW1-2及警長5724)正於長沙灣區以警車巡邏。當時PW1及警長正以軍裝當值,PW2則穿着便裝。他們於深旺道近欽州街發現一名形跡可疑的男子(後知為被告人)。3名警員下車準備截查被告人。
     
  4. 當被告人看見警員,他便立即轉身逃走往九龍南昌西鐵站D1隧道內。3名警員尾隨追截被告人,並高呼“警察,別走”。追逐100米後,被告人突然轉身,拿出一把摺刀(控方第1證物),把摺刀打開及指向PW2,並警告警員不要走近。當時被告人與PW2相距約2米。
     
  5. PW1向被告人高呼“別動”,而PW2則拿出警棍作防備。PW1及PW2趨前捉着被告人持刀的手及肩膀,並合力將被告人壓在地上。被制服後,被告人承認案發前2天非法入境。期後PW1就上述2項控罪向被告人宣佈拘捕及施行警誡。警誡下,被告人說不想被捕。 」

5.今天,上訴人就本案的判刑提出了上訴,理由是家裡有困難,希望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6.根據判例,控罪(1)認罪後的判刑應為15個月。此外,上訴人不但管有涉案的摺刀,還使用它對近距離的警員作出威嚇,所以因控罪(2)而被處以9個月的刑期,實無可厚非。還有,根據判例,控罪(1)和(2)的刑期應完全分期執行,裁判官下令判部份分期執行,已屬寬大。最後,本案並無特別理由不執行緩刑令。

7.總括而言,上訴人的上訴並無理據,駁回。

  ( 彭偉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林德穎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