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香港分行) 訴 傅敏剛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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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0年8月原告 - 中國銀行香港分行在兩宗案件入稟法庭分別向傅敏剛先生和冠華貿易有限公司(‘冠華’)追討約9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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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5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152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0年第7769號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0年第390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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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0年8月原告 - 中國銀行香港分行在兩宗案件入稟法庭分別向傅敏剛先生和冠華貿易有限公司(‘冠華’)追討約950萬元。 2.中國銀行指上述欠款是給予Top Fashion Trading Ltd的貸款。 3.傅先生是Top Fashion的董事,亦是貸款的擔保人。冠華亦將名下物業按揭給中國銀行作為貸款保證。 4.由於Top Fashion沒有清還上述貸款,中國銀行要傅先生和冠華負責。 5.2001年9月,法庭下令兩宗案件合併處理。 6.傅先生及冠華以曾和中國銀行達成某些口頭協議作為答辯理由,當時傅先生和冠華有律師代表。 7.2003年9月24日,法庭下令案件排期聆訊,聆訊時間4天。結果案件排期在2004年9月20日開始聆訊。 8.2004年7月8日,傅先生通知法庭放棄由律師代表並親自行事。 9.2004年8月25日,傅先生亦獲法庭授權以董事身份代表冠華處理有關訴訟。 10.2004年8月21日,傅先生申請法律援助,但申請在2004年9月9日被拒絕。傅先生提出上訴而法援上訴排期在2004年10月15日聆訊。 11.2004年9月10日,任懿君法官根據法援條例將案件擱置42天,並將原定的聆訊日期取消。同日,中國銀行申請取消上述擱置命令。 12.2004年9月15日,芮安牟法官因傅先生就法援被拒絕的上訴仍待處理而拒絕中國銀行要取消擱置令的申請,並下令案件重新排期。 13.雖然中國銀行的代表律師曾通知傅先生出席在2004年9月24日的排期會面,以便雙方在場決定新的聆訊日期,但傅先生沒有出席,亦沒有派代表出席。2004年9月24日在傅先生缺席下,法庭將案件重新排期在2005年6月21日開始一連4天聆訊。 14.2004年10月傅先生去信中國銀行的律師表示因事前已作出事務安排,故2005年6月21日至24日的聆訊對他不便。傅先生要求改期。他同時去信法庭作出相同申請。 15.2004年12月20日,潘兆初暫委法官向傅先生指示,如要求押後有關聆訊,必需作出適當申請。 16.傅先生沒有立刻採取行動,直至3個多月後,在2005年4月4日才作出正式申請,要求法庭再次押後聆訊。 17.傅先生聲稱正為一丹麥公司非全職工作,而在2005年6月下旬已安排好和公司主席在孟加拉會合後再一起前往中國及香港訪問5天。 18.由於公司主席行程不能更改而他亦必需陪同,所以傅先生不能出席2005年6月21日至24日的聆訊。 19.2005年4月21日,潘兆初暫委法官拒絕傅先生的押後聆訊申請。 20.潘法官指出傅先生應可作出相應安排,如期出席聆訊。潘法官亦強調案件在2000年開展,延至2005年6月才審訊,實不可再耽延下去。 21.傅先生不服潘法官的判決而上訴,他要求將聆訊日期再次押後。 22.傅先生指曾和丹麥公司主席聯絡,但未能說服該名主席更改已定的行程。 23.傅先生強調謀生困難,因此要求法庭再將聆訊押後,避免影響其生計。 24.本庭將訴訟的過程詳細列出,目的是顯示案件已經延誤甚久。事件背景亦令人有合理懷疑傅先生沒有誠意令案件能盡快審結。本庭不能忽視由2004年12月21日傅先生知悉應以傳票方式申請押後聆訊,但他卻延至2005年4月4日才發出傳票。傅先生沒有以誓章解釋延誤。 25.雖然傅先生在上訴陳詞書內指早在2004年12月已取得申請表格,但因工作繁忙及對法律程序不熟識有錯誤等原因,做成延誤。本庭對傅先生的解釋有保留。他指對方曾作出的承諾亦沒有足夠理據支持。假如傅先生重視本案,他理應在較早時間提出申請,他亦會因此有較多時間作出交替安排。 26.本庭須強調,任何案件都應盡快審結。傅先生提出要陪伴丹麥公司主席外訪不構成將案件再次押後的理據。再將案件押後,不但浪費法庭時間,亦會對中國銀行構成不公。 27.訴訟涉及多方面的權益。傅先生應將它列居要位,而非在其他事項之後,否則屬本末倒置。 28.潘法官行使酌情權拒絕傅先生的申請絕對是正確決定,本庭不會更改。 29.傅先生必需作出適當安排,令自己能如期出席2005年6月21日至24日的審訊,否則後果自負。 30.本庭駁回傅先生的上訴,並下令他支付本上訴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交由聆案官評定。
第一被告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被告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於2004年8月25日獲法庭許可由第一被告傅敏剛代表)。 原告 : 由何耀棣律師事務所轉聘黃錦燊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