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肇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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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他罪名成立並判處18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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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26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26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091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 : 2005年3月4日 判案日期 : 2005年3月4 日 判案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他罪名成立並判處18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提出上訴。 案情 2.受害人是尖沙咀一間酒吧的員工。她負責售賣啤酒及清理枱面。於2004年5月27日凌晨1時許,她在酒吧內清理一號枱的空啤酒樽。當時上訴人與另一名男子正坐在該枱旁的梳化上。上訴人與受害人相距約2至3人的身位。上訴人突然用右手的3至4隻手指隔著受害人的衣服觸摸她的左胸一下,觸摸的力度不大,並按了大約1至2秒。上訴人並對受害人說「你走光」。(「走光」是香港常用的俗語,意思是已被衣服遮蔽的身體敏感部位卻顯露於人前。)當受害人望著上訴人時,上訴人即縮回他的右手並把背部靠回梳化上。應受害人的投訴,警員抵達該酒吧作調查。在警員的警誡下,上訴人承認曾提醒受害人小心「走光」,但他堅持沒有觸摸受害人的胸部。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任何證人。 上訴理由(一):原審審裁官誤解控方證人的證供而作出錯誤的裁定 3.代表上訴人的吳大律師指根據審訊謄本,受害人稱上訴人觸摸她的「乳房嘅左邊嘅上方」,但原審審裁官卻在裁斷陳述書中指觸摸的位置是「左胸的左上方」及指這接觸點為「胸部」。吳大律師指原審審裁官的事實裁定與證供不符,他更指基於這錯誤的事實裁定原審審裁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有猥褻意圖。本席不同意吳大律師的論點。從審訊謄本可見,受害人在庭上作供時,她應原審審裁官的指示以手指示範被觸摸的位置,原審審裁官便把該觸摸的位置陳述為「乳房嘅左邊嘅上方」,這陳述並獲得受害人的確認。所以原審審裁官是根據她所目睹的證據而作出事實的裁定。這是原審審裁官的事實裁定,上訴法庭是不宜干預的。至於猥褻意圖方面,本席將在上訴理由(三)作分析。 上訴理由(二):原審審裁官沒有充份地分析控方證人在證供上的分歧 4.吳大律師爭議證供上的分歧是指受害人在庭上作供時指上訴人先觸摸她,然後才說她「走光」,但調查警員的證供指受害人投訴上訴人先說她「走光」,然後才觸摸她。這證供的分歧只屬細節問題,並不足以影響受害人的可信性。上訴法庭已多次指示裁判官無須就每一項不符的小節事實遂一處理,他只須處理重大或具關鍵性的事實分歧便足夠。根據原審審裁官的裁斷陳述書,原審審裁官接納受害人所述的證供。這也是原審審裁官獨有對事實的裁斷,本席不宜干預。況且這證供的分歧根本不影響上訴人有否侵犯受害人的事實。這上訴理由並沒有實質。 上訴理由(三):上述兩項上訴理由致使原審審裁官沒有考慮上訴人是 否有侵犯意圖 5.本案的關鍵是上訴人有否觸摸受害人的胸部及上訴人當時的意圖。本席在上文第3段所述,本席不可質疑原審審裁官在這方面的事實裁定。至於在犯罪意圖方面,證供上的分歧涉及上訴人在觸摸受害人及說她「走光」的先後次序,這只屬細節問題,並不影響原審審裁官裁定上訴人有否觸摸受害人的胸部及上訴人當時的意圖。 6.控方須證明上訴人(一)有意圖侵犯受害人,即有意圖觸摸她,及(二)當他侵犯受害人時存有猥褻意圖。這項上訴理由是針對第一項的意圖,即侵犯受害人的意圖。上訴人選擇不作供。這當然是他的權利,但在缺乏他的證供的情況下,原審審裁官只可從她所裁定的事實作推斷。上訴人觸摸受害人後便說她「走光」,然後即縮回他的手並把背部靠回梳化上。原審審裁官可從這些事實推斷上訴人是知道受害人「走光」而觸摸她而該觸摸並非出於意外。 上訴理由(四):原審審裁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在侵犯時存有猥褻意圖 7.這上訴理由是針對上述第二項的意圖。控方須證明一位正常思想的人會視該侵犯與其總體的情況為猥褻,及該侵犯者存有這知悉或罔顧一位正常思想的人會否視該侵犯為猥褻仍進行侵犯受害人。同樣,由於上訴人選擇不作供,原審審裁官只可從她所裁定的事實作推斷,而無從考慮上訴人的主觀意願。 8.吳大律師投訴原審審裁官不當地從上訴人的會面紀錄中不為法庭所接納的部份而裁定上訴人觸摸受害人時存有猥褻意圖。該會面紀錄是控辯雙方在無爭議的情況下呈堂的。在裁斷陳述書中,原審審裁官首先以一位正常思想的人的測試而裁定觸摸婦女的胸部是猥褻侵犯。她繼而從上訴人的會面紀錄推斷上訴人的想法。在該會面紀錄內記載上訴人曾叫受害人小心「走光」及轉頭不看。原審審裁官就該紀錄裁定上訴人知悉婦女的胸部是敏感的部位,然後從而推斷上訴人知悉一位正常思想的人會認為觸摸婦女的胸部是猥褻行為。因此,她裁定上訴人侵犯受害人時存有猥褻意圖。本席認為原審審裁官的推斷過程合符邏輯,她的裁斷並無不穩妥。此外,本席更認為縱使原審審裁官不考慮該份會面紀錄,她亦可從總體的情況亦會作出同樣的結論。 總結 9.基於上述的考慮,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詠光代表答辯人 由尹楊律師事務所轉聘吳政煌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