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Shui Hing 訴 Lee Hing on Ri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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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這僱員補償案件中 ,申請人向他指稱為僱主的答辯人作出申索,以賠償他在工作時受傷的損失。他的申索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9,10及10A條所作出的。

Case No.DCEC 416/200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Jul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C41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04年第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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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宗申請案件有關的兩方為:

  NG SHUI HING 申請人
   
  LEE HING ON RICKY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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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玲玲公開聆訊

審訊日期 : 2005年6月24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 2005年7月27日

判案書

1.在這僱員補償案件中 ,申請人向他指稱為僱主的答辯人作出申索,以賠償他在工作時受傷的損失。他的申索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9,10及10A條所作出的。

申請人的案情

2.申請人的案情指他是一名受僱於答辯人的電器技師 。他在2002年7月11日大約下午5時左右遇上一宗意外。當時他受僱於答辯人到西貢輋徑篤路18號白沙灣花園獨立屋C3號(“該工地”)工作 。申請人根據答辯人的指示在該住宅內一條走廊的天花上進行安裝膠喉的工序。

3.答辯人向申請人提供一張A字木梯供申請人在工作時使用。當時該天花離地大約7-9呎高。當申請人沿該木梯向下爬到地面時他失去平衡,並整個人從該木梯的位置跌到地面上。

4.事發後答辯人帶他到大埔的中國骨醫處診治 ,申請人亦有看西醫,並取得病假,由2003年7月11日至2004年1月14日,共188天 。醫生證實申請人左手腕的橈骨有骨析的情況而手腕的遠端橈尺關節移位。

答辯人的案情

5.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作供及自辯 。他作供時承認自己是裝修工程承判商,會聘請工人進行由他承判的工程 。他曾於1996年左右聘請申請人参與一項目作電工,但由於他的技術未能合乎要求,所以一直沒有再聘用他,不過兩人仍保持聯絡。

6.就申請人的申索 ,答辯人指稱申請人根本沒有在該工地開工。當被問及既然申請人未有到該工地開工,為何申請人會知到該工地的地址時,他指他在電話與申請人閒談時曾向申請人提及要到該工地開工,及對申請人說他如果有時間可到該工地找他飲茶,因此便告知了申請人該工地的詳细地址,他又對法庭說這是經常發生的事,如果申請人沒有開工,申請人便會到工地附近與他飲茶。

7.需要裁定的事項:

(1) 在2002年7月11日申請人究竟有沒有在該工地工作?
   
(2) 申請人是否答辯人的僱員?
   
(3) 申請人是否於2002年7月11日因工受傷?

證供評核

8.本席留意雙方作供的內容及作供時的神態 。本席留意到申請人的證供並非全無瑕疵,例如他沒有到屋苑的入閘保安亭登記。但把這點與其他的證供衡量,例如他知道工作的詳細地點及該工地的環境狀况,又知道該項目是由設計師判出及屋主是外國人等,本席在相對平衡可能性下相信,申請人曾在該工地開工。本席亦接納申請人未有在入閘處更亭簽到是正如他所說當時是由答辯人在路口接他帶他進屋苑的 。

9.本席亦接納申請人所說在受傷後,答辯人指他認識一位很好的中國骨醫 ,就在他家附近,於是把他送到大埔的中國骨醫處醫治。

10.本席聽過答辯人的證供 ,本席不接納他的證供,本席不相信在閒談中他會把該工地的詳細地址告訴申請人 。本席又看過他所呈堂的出糧記錄,他指沒有申請人的記錄 ,但本席認為這不能幫助答辯人 ,因為申請人只是開工當天便發生意外,還未有完成一天的工作,亦没有收工資,没有申請人的記錄實不足為奇,本席不給予任何份量。

11.經考慮後 ,本席認為申請人已經在相對平衡可能性下證明自己在意外發生時,確是在該工地開工。

12.至於申請人是否自僱人仕這點 ,答辯人沒有肯定地指出申請人是自僱,根據過往的經驗,申請人都是由答辯人聘請做工程的 ,這次亦無證據顯示與上次的聘用有何不同,考慮過物料及重要工具都是由答辯人提供、由答辯人給予指示作甚麼工作、申請人沒有在同行中營商、在這項目沒有投資、亦無僱用幫工又沒有承担任何財政風險等,本席裁定申請人是答辯人的僱員。

賠償評估

13.申請人指在2002年7月11日受傷前他當了10多年電器技工,不過在受傷前他已經開始了夜更的士司機的工作,那時候 ,每月他大概有十天八天的電工工作,當時他作為電工的工資是700元一天。而他作為夜更的士司機的工資是每更400元左右。

14.在評估賠償時,本席接納申請人所述的收入狀況 ,本席以$700 x 8作為他為電工的每月收入,即為$5,600,本席亦接納此金額為評估賠償時所用的收入基數。

根據第9條的申索

15.本席接納以$5,600為他每月收入,亦接納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對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2% ,本席的評估如下:

$5,600 x 72 (第7 (1)(b) 條) x 2% = $8,064

根據第10條的申索

16.本席接納他因這次意外引致申請人暫時喪失工作能力達188天,這些日子都有醫生證明。本席就此項的申索評估如下:

$5,600 x 188/30 x 4/5 = $28,074.66

根據第10A條的申索

17.根據本席面前的醫療收據 ,本席就這項申請的評估如下:

  西醫 中醫 化驗 第10A條
11/07/2002 280 600 680 200
12/07/2002   150   150
13/07/2002   150   150
14/07/2002   150   150
15/07/2002   150   150
16/07/2002 180 150   200
23/07/2002 150     150
10/08/2002 200     200
19/08/2002 200     200
23-28/08/2002 408     408
29/08/2002 – 05/09/2002 544     544
 
      $2,502.00

根據第10A條,本席評估賠償金額為$2,502.00。

18.根據以上三項的賠償總額為:

第9條 $8,064.00
第10條 $28,074.66
第10A條 $2,502.00
 
$38,640.66

19.本席現下令登錄申請人勝訴的判決。申請人獲判給$38,640.66,另加利息,由意外日期(即2002年7月11日)起計至法庭判決日以判決利息一半 ,以後以判決利息計直至答辯人完全支付所有賠償。另外,本席頒發暫准命令,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訴訟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 ,則交由法庭評估。

  ( 陳玲玲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出席人士:

申請人由禤氏律師行延聘的Mr. LAU Chun Ho Jeffrey代表。

答辯人 Mr. LEE Hing On Ricky,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