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泰基 訴 香港特區政府工商科技勞工局及其決策官員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1438/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July 2005.
1. 2005年5月12日,本案申請人尋求許可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駁回該申請。從表格86A可見,申請人尋求的是下述的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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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43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5年第1438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2005年第46號)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於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7月20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7月28日 判 案 書 1.2005年5月12日,本案申請人尋求許可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駁回該申請。從表格86A可見,申請人尋求的是下述的濟助:
2.申請人現向本庭提出上訴。 3.申請人倚據他在2005年5月12日送交法庭存檔的文件來支持其上訴。此外,他亦就朱芬齡法官的決定,向本席作出口頭陳詞。申請人提出的第一點為朱芬齡法官不應只因他要求公開聆訊,就批准其聆訊公開進行。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8)條規則,這個投訴並不能成立。
4.申請人繼而指朱芬齡法官裁定他的申請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有誤。 5.但本席同意朱芬齡法官的見解。 6.申請人爭辯說,法庭至少應命令有關的官員出席聆訊。但是,法例要求申請人尋求許可的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想避免對答辯人造成不必要的纏擾。 7.申請人又提出立法機關可能基於政治原因而無法立法,故法庭可就有關的事宜作出裁定,並以該決定取代法例。本席認為這點並無可供爭辯之處。事實上,申請人的論點沒有絲毫值得爭辯之處。 8.本席考慮過申請人送交存檔的文件中所載的8項理由,這8項理由無一帶出任何適合進行司法裁定的事宜。本席在此只轉載其中一項以資説明。
9.申請人繼而尋求倚據《基本法》第39和145條及大陸的勞工法例。但這些法例均無法顯示法庭應給予申請人許可。 10.本席駁回這項申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