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泰基 訴 香港特區政府工商科技勞工局及其決策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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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5月12日,本案申請人尋求許可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駁回該申請。從表格86A可見,申請人尋求的是下述的濟助:

Case No.HCMP 1438/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Jul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143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5年第1438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2005年第46號)

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莫泰基  
   
答辯人 香港特區政府工商科技勞工局及其決策官員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於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7月20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7月28日

  

1.2005年5月12日,本案申請人尋求許可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駁回該申請。從表格86A可見,申請人尋求的是下述的濟助:

「工商科技及勞工局理應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香港法律及各期〈行政長官施政報告〉特別是2005年報告重點方針,提交“每周工時不高於48小時的規限”。」

2.申請人現向本庭提出上訴。

3.申請人倚據他在2005年5月12日送交法庭存檔的文件來支持其上訴。此外,他亦就朱芬齡法官的決定,向本席作出口頭陳詞。申請人提出的第一點為朱芬齡法官不應只因他要求公開聆訊,就批准其聆訊公開進行。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8)條規則,這個投訴並不能成立。

「(8)  有人尋求許可申請移審令,以移走某宗上訴所針對的判決、命令、定罪判決或其他法律程序,目的是為了將之撤銷,而提出該上訴是有時限的,則法庭可將該許可申請押後,直至該上訴已有裁定或上訴時限已屆滿為止。」

4.申請人繼而指朱芬齡法官裁定他的申請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有誤。

5.但本席同意朱芬齡法官的見解。

6.申請人爭辯說,法庭至少應命令有關的官員出席聆訊。但是,法例要求申請人尋求許可的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想避免對答辯人造成不必要的纏擾。

7.申請人又提出立法機關可能基於政治原因而無法立法,故法庭可就有關的事宜作出裁定,並以該決定取代法例。本席認為這點並無可供爭辯之處。事實上,申請人的論點沒有絲毫值得爭辯之處。

8.本席考慮過申請人送交存檔的文件中所載的8項理由,這8項理由無一帶出任何適合進行司法裁定的事宜。本席在此只轉載其中一項以資説明。

法理(1)    前行政長官於2004年5月間在立法會公開答問大會中宣布特區政府實行「所有政府外判工程必須嚴守最低工資 」而當時亦是明確回應04年五一勞動節遊行隊伍及大多數立法議員的要求和質詢而作出的政策新措施(即首次確實確認勞工失業及低薪、工資下降的問題而推出新一輪改革政策;惜半年間及現也未能踏實執行)。証:三司十一局問責官員全都知道什麽回事。 」                                                                    

9.申請人繼而尋求倚據《基本法》第39和145條及大陸的勞工法例。但這些法例均無法顯示法庭應給予申請人許可。

10.本席駁回這項申請。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