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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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指控他於2005 年4 月6 日,使用一本虛假的中國往來港澳通行證;第二項控罪指控他於同日,向入境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即聲稱自己是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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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6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46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564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5年7月27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7月27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指控他於2005 年4 月6 日,使用一本虛假的中國往來港澳通行證;第二項控罪指控他於同日,向入境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即聲稱自己是李波。 2.於2005 年5月3日,上訴人在裁判法官承認上述兩項控罪及同意案情。就第一項控罪裁判官判監禁14 個月,而第二項控罪則判監禁8 個月。裁判官下令將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4 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同意案情 3.上訴人同意的案情可見於上訴宗卷第8 頁。簡單來說,事發在本年4 月29 日,入境處人員發現上訴人在清水灣道的一個地盤內做裝修工作。查問下發覺上訴人以前曾用另一個身份入境,於是展開進一步調查。後來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自己的真實名字是陳日光。他為了掩飾過往在香港的紀錄,便找方法獲取一本姓名為李波的中國通行證。他接過這本通行證的時候已知道除了相片以外,文件上其他的資料都不是屬於他的,但是他仍然在案發日使用這本通行證進入香港,向入境處人員聲稱自己是李波。 4.上訴人在本席前陳詞指他在內地的母親有心臟及肝病,妻子又在他被判刑後被車撞傷,他已知錯,希望法庭讓他早日回家。上訴人有把一些病歷及家人的信件呈堂。 5.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中,列舉了有關的案例及詳細地解釋過判刑理由。本席認為裁判官正確地引用了先例,也合理地下令刑期同期執行,其判刑並無在原則上出錯,也非過重。因此,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盧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