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何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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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旺角道被警察截停搜身,找出 42 粒毒藥表第 I 部所列的毒藥(即佐匹克隆)。在警誡下,上訴人回應說藥品是為自用。上訴人於是被控管有第 I 部毒藥,他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裁判官最終下令上訴人戒毒。上訴人不服判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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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57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57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2645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5年7月26日 判決日期:2005年7月26日 判案書 上訴背景 1.上訴人在旺角道被警察截停搜身,找出 42 粒毒藥表第 I 部所列的毒藥(即佐匹克隆)。在警誡下,上訴人回應說藥品是為自用。上訴人於是被控管有第 I 部毒藥,他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裁判官最終下令上訴人戒毒。上訴人不服判令,提出上訴。 2.上訴人今年 33 歲,共有 7 次案底,其中5 次與毒品有關;最近一次為於2004 年1 月,他因一宗管有危險藥物罪亦被判入戒毒所。 3.裁判官首先傳召了有關報告以作參考。懲教處處長在報告中確認上訴人是毒品依賴者,也適合接受戒毒所的療程。 4.裁判官在考慮過案情及求情說話後認為上訴人多次犯案均與違禁藥品有關,當務之急是要戒除毒癮,重過新生。上訴人可能不肯認同這個看法,但本席不認為裁判官的命令有原則上的錯誤或有過份之處。 5.因此,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郭永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