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D 893/2005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申請人是本案處所(即旺角運動場道21-27號運泰大廈13/F C座)的業主,而答辯人是本案處所的租客。雙方於2004年9月2日簽署租約,訂明租期兩年,由2004年9月1日起至2006年8月31日 止,每月租金7,800元。申請人於2005年4月7日提出申請:因答辯人沒有繳付租金,申請收回出租物業及向答辯人追討由2004年10月 1日起直至樓宇交吉之日止的欠租/中間收益及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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