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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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指控他於2003年9月26日,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聲稱自己是黃有發。第二項控罪指控他於2005年4月25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張偽造的身份證 。

Case No.HCMA 457/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45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457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05年第54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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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黃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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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5年7月27日

裁決日期:2005年7月27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指控他於2003年9月26日,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聲稱自己是黃有發。第二項控罪指控他於2005年4月25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張偽造的身份證 。

2.於2005年4月28日,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及同意案情。裁判官就每項控罪判監禁12個月,而第二項控罪的刑期中的三個月與第一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5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3.同意案情透露於本年4月25日,上訴人在落馬州入境管制站辦理入境手續。他出示一本持有人姓名為黃有紅的中國通行證。入境處人員其後發現上訴人以前曾以另一個身份入境,於是便查問上訴人。後來入境處人員在上訴人身上找到一張其後證實為偽造的身份證。

4.根據入境處的記錄,於2003年7月7日,上訴人曾持有並以一本姓名為黃有發的中國通行證入境。於2003年9月25日,上訴人被警方拘捕,其個案被交予入境處調查。於2003年9月26日,入境處調查員向上訴人調查期間,上訴人仍聲稱自己是黃有發。

5.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自己的真名是黃有紅,而黃有發是他的表親。至於那張偽造身份證,是他在前一天在深圳檢回來的。他看見相中人與自己面貌相似,便把它保留下來。

6.上訴人在本席前提出他家境困難,子女年幼,妻子又患上末期肝癌,希望能及早回家見妻子最後一面。但在上訴人提交的文件中,雖有醫院的病曆記錄但內容並沒有提到上訴人妻子有癌症。上訴人說他並沒有說謊,否則他不會要求減刑。

7.正如答辯人所指,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中,援引了案例及解釋過判刑理由,其判刑並無在原則上犯錯,也非過重。因此,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湯寶臣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盧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