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ko Yuk Wan Josephine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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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呈請是基於2000年1月31日判決的判決債務而提出。債務人曾就該判決在2003年10月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將之撤銷;她其後亦曾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但上述申請分別被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拒絕。債務人已就上述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但該申請暫未獲得排期聆訊。
Case No.HCB 14458/2003
Court
HCB
Date08 Aug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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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1445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3年第1445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2005年8月8日 判案日期:2005年8月8日 判案書 1.本呈請是基於2000年1月31日判決的判決債務而提出。債務人曾就該判決在2003年10月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將之撤銷;她其後亦曾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但上述申請分別被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拒絕。債務人已就上述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但該申請暫未獲得排期聆訊。 2.本席同意呈請人在陳述大綱中指,債務人向法院提出上訴,並非將本呈請押後或撤銷的充分理據。 3.本席在考慮過與訟雙方已存檔的文件,及與訟雙方的陳詞,及上訴法庭在CACV 66/2005在2005年7月22日宣布的判決理由書後,認定並無理據將本呈請押後或撤銷。故此,本席發出一般破產令,所涉訟費從債務人產業中支付。
呈請人:由吳國榮律師行指派吳國榮代表 債務人: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政府律師周鳳屏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