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超然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32/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August 2005.
1. 上訴人黃超然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偷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被判處兩個月入院令。上訴人就罪名及刑期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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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3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632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2004年第2631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8月10日 裁決日期:2005年8月10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8月17日 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黃超然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偷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被判處兩個月入院令。上訴人就罪名及刑期不服,提出上訴。 2.在聆訊時,上訴人表示他認罪,對定罪不再提出上訴,只對判刑提出上訴。 3.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原本席現理據道出。 案情 4.由於上訴人在本席席前表示承認控罪,故本席只將控方案情簡略道出。 5.控方第一證人是吉之島超級巿場的一名便衣保安員。案發時,他看見上訴人從雪櫃取出一瓶果汁,放在他自己的前褲袋內。其後,上訴人並無付款,逕自經收銀處離開。在離開吉之島後,上訴人從褲袋取出果汁飲用。控方第一證人上前表露身份,邀請上訴人返回吉之島寫字樓。期間上訴人多番向控方第一證人要求給予機會,不要報警。 就判刑上訴理由 6.上訴人在本席席前多番表示他現承認控罪、有悔意及希望獲得減刑。他表示在被判處入院令兩個月前他已被羈留24 日,但因被判住院令,故沒有任何扣減。他指他現身處「小欖」,根本不是入院令,因「小欖」形同監獄。上訴人亦提及因要接受入院令,所以得不到一般扣減。 7.上訴人亦提及醫生的建議是一至兩個月的住院令,裁判官不應判他兩個月住院令。 8.就他已往的「案底」,上訴人表示上次他干犯偷竊罪已是很久以前的事。事實上因為他很窮,所以沒錢買飲品。他希望本席給予他一次機會。 9.最後,他向本席道出一名與他一同被羈留在「小欖」的溫姓病人替他寫了一份保證書,證明上訴人現已可重返社會。 判刑理由 10.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如下:
裁定 11.上訴人雖多次表示他認罪及有悔意,但本席亦多次向他指出他是在不認罪的情況下經審判而定罪的。他現只表示不再就定罪提出上訴,而非在本席席前承認控罪。在這情況下,上訴人當然不能獲得一般在認罪後的三份一減刑。 12.雖然上訴人指「小欖」形同監獄,但「小欖」是精神病中心,上訴人是因住院令而被羈留在小欖精神病中心的。 13.本席明瞭上訴人在審訊前已被羈留了24 日,而他因最終被判入院兩個月而令該段扣押時間不能在刑期中扣減,但本席考慮了裁判官詳盡的判刑理由書後,實在看不到有任何理據指裁判官的判刑有不妥當或過份嚴苛之處,故此本席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黎劍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