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16807/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August 2005.
1. 本訴訟是一宗「派生的訴訟」(derivative action),由原告人作為第一被告人安力電業有限公司(安力)的股份持有人向第二、第三及第四被告人提出的索償。第二被告人毅訊實業有限公司(毅訊)是由第三被告人何振華先生(何先生)及其妻子第四被告人凌桂珍女士(凌女士)所擁有及控制。而安力的董事是由何先生及原告人代表簡悅慶先生(簡先生)出任。安力主要的業務是經營電子製品。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