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k 訴 Ccm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1200/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August 2005 before 袁家寧,鄧國楨.

Civil procedure – leave to appeal – out of time – credibility – Magistrate's Court – High Court of Appeal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no reasonable explanation for delay – Magistrate's decision not erroneous – Respondent self-represented

Legal issues: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out of time · Merits of the appeal against Magistrate's decision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out of time refused

Case No.HCMP 1200/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Aug 2005
Judge袁家寧,鄧國楨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1200/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5年第1200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FCMC 6386/2002)

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LK  
   
答辯人 CCM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

聆訊日期:2005年7月19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8月19日

  

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答辯人在2005年6月10日申請逾期上訴。

2.在2005年6月13日,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作出以下命令:“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撤銷”。現答辯人向本庭申請逾期上訴。

3.答辯人未能為逾期作出任何合理的解釋,況且,答辯人更不能合理地指出區域法院法官的決定有何出錯。

4.據答辯人之書面及口頭的陳述,答辯人不服區域法院法官不接納他的口供。但答辯人不能提出任何理由或證據而令本庭相信區域法院的判案書有何不當。譬如,答辯人認為判案書第19段是不對,因為法官為了呈上R1證物(一本記事簿)而不相信他:

19. 首先,就他在內地的鞋店所投資的金額方面,答辯人初時在其提交的誓章中自稱是$600,000元,在庭上則自稱超過$700,000,這個投資數目可說不是一個少數目,法庭認為他有所混淆實在難以明自。而答辯人又指稱,他曾就投資金額作出紀錄,亦呈上R1證物(一本記事簿)指內有各項投資及入貨數目。就這個紀錄,初時他指稱是在開立店舖時就已經記下的。後來當被指出有關記事簿是1997年的記事簿,何以可記下開舖時的開支,他即改口指其實是在2003、2004年時呈請人的律師要求出示進貨單時才寫下的。在這情況下,R1根本不是開舖時所做的記錄,而只是答辯人依對方律師要求才做出,它的真確性實在存疑。」

5.答辯人說,雖然根據他自已的案情,深圳店是在1995年開立,但根據對方的案情,深圳店是在1996年6月才開立,所以如日記簿時間之差只是數月而不是一年。但這點完全不能推翻法官在19段的結論。

6.至於判案書第22段:

22. 更甚的是,從內地法院的判決書中可見,答辯人在整個內地審訊過程中,對於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的存在從來沒有否認過;甚至透過律師確認對兩份協議書沒有爭議,這與答辯人在本案聆訊過程中的證供恰恰相反。答辯人曾試圖解釋,他在內地審訊過程中,的而且確看過有關的文件證物,亦向他的代表律師交代了情況,由他的律師代為發言。但答辯人在一審及終審過程中也在場,如他的律師所講與其指示不符,他為何沒有即時糾正,而讓內地法庭獲得這些錯誤的訊息呢?本席認為答辯人在本聆訊中只是砌詞狡辯。如呈請人售出深圳店而獲得了$110,000,並且偷去答辯人達$200,000的存貨,答辯人怎會簽下協議書再願意支付$40,000給她?本席認為答辯人就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的存在與否及訂立過程的證供,完全不可信。」

答辯人依賴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年5月10日的民事判決書,但這判法書不能解釋答辯人為什麼簽下協議書後再願意支付$40,000給原告人。

7.其他的理由只是答辯人一面之詞,不能作為上訴理由。

8.現本庭作出以下命令:撤銷答辯人逾期上訴許可。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