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厚廣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06/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August 2005.

1. 上訴人在案件審訊時是第八被告人。他在裁判官面前承認了五項控罪:

Case No.HCMA 606/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Aug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60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606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585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八被告人 吳厚廣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8月11日及8月15日

裁判日期:2005年8月15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8月26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案件審訊時是第八被告人。他在裁判官面前承認了五項控罪:

(1) 控罪(26)——為施行入境條例第II 部而使用虛假的旅行證件,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2)(b) 條;
   
(2) 控罪(27)——向根據或為執行《入境條例》第II 部而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違反上述《入境條例》第 42(1)(a)條;
   
(3) 控罪(45)至(47)——違反逗留條件,違反上述《入境條例》第41 條及根據入境規例第2 條。

就控罪(26)上訴人被判14 個月監禁;就控罪(27)他被判8 個月監禁;而就控罪(45)至(47)他則分別被判3 個月監禁。控罪(26)及(27)的刑期是同期執行,控罪(45)至(47)的刑期是同期執行,但其中的1 個月和15 日則與控罪(26)及(27)的刑期分期執行;合共15 個月和15 日。

2.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本席於聆訊後,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案情

3.控方案情是上訴人的真正身份為吳厚廣,出生日期為1972 年10 月24 日。於2005 年4 月27 日,他從中國到達香港,行使涉案「雙程證」(其上所記錄的身份為蔡茂生,出生日期為1977 年11 月15 日)及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他的身份為蔡茂生,出生日期為1977 年11 月15 日,(即控罪(26)及(27))。分別於2004 年9 月14 日至2004 年9 月21 日期間、2004 年11 月29 日至2004 年12 月3 日期間及2005 年4 月17 日至2005 年4 月24 日期間,上訴人以訪客身份在香港接受非法的僱傭工作:當雜工(即控罪(45)、(46) 及 (47))。

上訴理據

4.於聆訊前,上訴人曾致函本席,內容指他不懂香港法律。他指他一直家境貧困、父母年老多病。他母親早年患上心臟病,曾入院治療多次,但無法根治,時刻需要他人照顧。他家中祇靠年近70 歲的父親和他的妻子耕田維生。他妻子懷有身孕,做工不方便,還要照顧細小的兒子。他的家人生活艱苦,全家人寄望他到外邊打工。他指在該環境下,他跟隨同鄉到香港找工作做。上訴人亦提及在被捕後,在拘留期間,他被入境處職員虐待,他最後承認指控。

5.在聆訊時,上訴人將兩份文件交予本席:一份是「茂名市人民醫院」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內容提及一名年68 歲的朱翠珍女士患有風濕性心臟病。另一份為「茂名市茂南區鎮盛鎮梅江村民委員會」的信件,內容證明上訴人因家境困難到港,並指上訴人是一個較老實的人,從沒有做過任何不正當的行為。內容亦提及上訴人的媽媽心臟病復發,病重垂危,要求從輕處理上訴人。

6.由於上述兩份文件並不能依循正當途徑呈堂,本席特向上訴人查訊,問他是否有其家人寄給他的信件,而內容是提及他母親心臟病的情況的?上訴人回答指他弟弟曾經寄信給他,信內提及母親的情況。本席特別提醒上訴人,基於私隱,上訴人是無需將其弟弟給他的信件交給本席看的。上訴人表示他願意將有關信件給本席查閱。由於上訴人並無將該信件帶來法庭,本席將案件押後,以便上訴人將有關信件呈交。

7.於再次聆訊時,上訴人表示他找不到有關信件。他指他有可能在閱讀報章時將該信件連同報章一併丟掉。

8.上訴人將他朋友在本年7 月寄給他的信件交給本席看,信件內容提及上訴人的弟弟已經將上訴人媽媽心臟病的情況告知上訴人。不過,在該信件內並沒有提及上訴人母親的實際情況為何?

9.上訴人亦另外寫了一封信給本席。基本上上訴人是重複他以前已經講及的論據。他特別向本席強調他家庭的慘況,希望本席施以同情。

裁定

10.雖然上訴人向本席說他因受入境處職員的虐待,他才承認指控,本席從審訊謄本可見在審訊時,上訴人是有律師代表的。上訴人在答辯時,他承認控罪、承認案情。他是毫無任何遲疑或模棱兩可的。

11.當時上訴人代表律師向裁判官求情時指上訴人32 歲、已婚、是一名農民。上訴人妻子亦是一名農民,30 歲。上訴人有一名兒子3 歲。上訴人的母親50 餘歲,患有心臟病。可見上訴人當時已將其母親患心臟病一事告知裁判官。(本席特此一提,上訴人呈交的「疾病診斷證明書」提及的女士是年68 ,與上訴人代表律師所提及的歲數不同)。

12.就俗稱「假證」問題,代表律師指上訴人的解釋是他(上訴人)純粹被人誤導,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因而干犯了該嚴重罪行。代表律師向裁判官說上訴人承認控罪、有悔意、與入境處的人員合作、節省法庭時間。代表律師從無向裁判官指出上訴人曾受虐待。

13.上訴人因家貧而來港干犯控罪,這點並不構成特別人道理由而將刑期遞減。至於上訴人母親患上心臟病的情況,上訴人在來港干犯控罪之前,已經明知母親患病。上訴人不能提供本席可信納的資料顯示他母親的病情已達嚴重程度。對於上訴人指他將他從家人處得到的唯一一封信件連同報紙一併丟掉此說法,本席認為難以置信。況且一般而言,上訴人的家庭因上訴人犯案被定罪後要遭受困境,是上訴人干犯控罪後需要負上的後果。本席完全看不到有任何特別的人道理由可將刑期遞減。

14.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他不懂如何就刑期是否過分嚴苛作陳詞。本席考慮了裁判官詳細的判刑理由後,認為裁判官在釐定正確量刑起點時,已考慮了案情,求情理由及有關案例。裁判官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錯誤。

15.正如裁判官所指,上訴人唯一的減刑理由是上訴人担白認罪。裁判官已給予上訴人1/3 減刑,經扣減後刑期並非過分嚴苛。故此本席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