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ower Enterprises Co Ltd 訴 許文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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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4月18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拒絕批准申請人許文鸞女士就區域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P 3337/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Sep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333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4年第3337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4年第2487號)

原告(答辯人) COMPOWER ENTERPRISES COMPANY LIMITED   
   
被告(申請人) 許文鸞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05年9月6日

判案日期: 2005年9月6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5年4月18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拒絕批准申請人許文鸞女士就區域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

2.在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前,許女士已向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提出相同申請,但申請被拒絕。

3.案件的背景詳情,已在2005年4月18日的判案書列出,本庭不再贅述。

4.2005年7月9日,許女士提出動議,要求本庭批准她繼續上訴至終審法院。

5.終審法院在HLF v MTC FAMV No.29 of 2003一案作出判決,指當上訴法庭在公開審訊後,拒絕上訴許可時,任何一方都無權就上訴法庭的命令,提出上訴。上述判決對本庭有約束力。

6.本庭在2005年4月18日拒絕許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是最終決定。不論許女士接受與否,她都不能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7.許女士的動議申請,沒有法律基礎支持,本庭撤銷她的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被告(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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