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廣倫經營廣業工程公司 訴 創鋒工程(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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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訴訟中,原告人針對被告人追討兩項工程項目之工程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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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40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3年第140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 : 2005年9月12及13日 判案書日期 : 2005年9月13日 判案書 1.在本訴訟中,原告人針對被告人追討兩項工程項目之工程欠款。 2.被告人原有法律代表,但在本年較早時份已停止聘用。雖經法庭通知並將審訊從昨天押後至今天舉行,然而被告人方面並沒有派出任何法律代表或其他代表出席是次之審訊。本席在考慮所有情況後,頒令審訊繼續進行。 3.根據原告人之案情、證供及有關文件,原告人受被告人所聘為一稱為“KCRC DB350大欖隧道”之工程進行消防系統的分判工程工作。在工程開展後,亦應被告人之要求,提供額外之安裝工程服務。 4.2002年12月,原告人完成上述之工程,有關之批准證明書亦由消防處在同月發出。 5.根據原告人之案情、證供及證據,被告人拖欠工程款項共港幣1,788,308.30元,當中包括雙方訂定之5%的工程保固金。 6.根據原告人之案情、證供及證據,原告人亦曾替被告人在將軍澳電視城進行消防系統及其他有關工程;並應被告人之要求,在工程開展後,進行一些附加的安裝工程。 7.2002年6月,工程全部完畢,並獲消防處發出有關之批准文件。 8.根據原告人之案情、證供及證據,被告人拖欠上述工程費用共港幣1,131,375.82元,當中包括10%之工程保固金。 9.原告人在庭上作供時向法庭解釋,有部分之有關文件,包括一些報價單,他已在訴訟開展後遺失。然而,原告人仍能向法庭提供大部分之有關文件以證明其案情。法庭亦注意到,即使在被告人之答辯書內,亦有提及部分有關之文件。 10.本席在考慮原告人案情、證供及證據,並在被告人缺席,因而並無對原告人之案情、證供及證據提出任何挑戰的情況底下,毫無困難地接納原告人之證供。根據原告人之證供及其在庭上提出之證據,本席亦毫無困難地裁斷被告人實拖欠原告人所追討之兩筆工程費用,即分別為港幣1,788,308.30元及1,131,375.82元,合共港幣2,919,684.12元。 11.基於上述原因,本席頒令登錄原告人勝訴之判決,判決金額為港幣2,919,684.12元並利息。利息計算如下:利率為法庭所訂定之判決利率。利息起計日期為2003年4月17日,即原告人開展本訴訟之日期,上述兩筆工程保固金之利息計算除外。該兩筆工程保固金之利息的開始計算日期應為工程完成後的一年,亦即雙方所協議保固金須要支付的時間。 12.如前述,DB350工程乃在2002年12月完成,有關之保固金數目為港幣276,180.00元,故該筆金錢之利息起計日期為2004年1月1日。就電視城工程方面,工程完成日期為2002年6月,牽涉之工程保固金數目為港幣625,000.00元,故該筆金錢之利息起計日為2003年7月1日。 13.如前述,利息由利息起計日開始,以法庭所訂定之判決利率計算,直至全數支付為止。 14.法庭亦頒令,撤銷被告人之反申索。 15.此外,本席亦頒令本訴訟(包括反申索)之訟費由被告人支付予原告人;除非雙方能就訟費數目達成協議,否則交由聆案官予以評定。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審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