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尤港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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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屬三合會社團成員」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51 章《社團條例》第20(2) 條。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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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9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69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3338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9月7日 裁決日期:2005年9月7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屬三合會社團成員」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51 章《社團條例》第20(2) 條。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的證供可簡單歸納如下 :
3.再具體一點,證人 (1) 與上訴人在現場曾有類似以下的對話 (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
4.然而,裁判官以上述的對話發生於警誡前為由,表明不予以任何的比重。 5.相反,在進行過案中案後,裁判官接納證物 P2 為一份準確的會面紀錄,並准予呈堂。 6.至於它的內容,裁判官有以下的描述 :
本席在閱讀過P2後證實,確是如此,而且與證人 (1) 提到的內容相當一致。 7.最後,裁判官在聽畢上訴人就主要事項 (general issue) 的證供後裁定,他罪名成立。 8.裁判官說 :
9.總括而言,裁判官給予證物P2 絕對比重。相反,他對上訴人就「案中案」及主要事項所作的證供都拒絕接納。 10.至於今天的上訴,上訴人反覆的都只是說自己無辜,別無其他理由,但上訴根本不是重審,不能以此作理據。 11.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廖遠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