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泰基 對 個人資料私隱公署及6個警署報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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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2005 年7 月19 日提出本申請,要求批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由於申請人在表格 86A中要求公開審訊,因此本席在7 月20 日,按《高等法院規則》第 53號命令第 3(3) 條規則,指示排期以一方到庭形式聆訊許可申請,以及預留30 分鐘作聆訊時間。

Case No.HCAL 76/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Sep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7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05年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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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莫泰基  
   
答辯人 個人資料私隱公署
及6個警署報案中心
(包括黃大仙區、沙田區、北角區、
大埔區、中西區(軍器廠街)、油麻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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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2005年9月7日

判決日期:2005年9月23日

判案書

1.申請人在2005 年7 月19 日提出本申請,要求批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由於申請人在表格 86A中要求公開審訊,因此本席在7 月20 日,按《高等法院規則》第 53號命令第 3(3) 條規則,指示排期以一方到庭形式聆訊許可申請,以及預留30 分鐘作聆訊時間。

2.申請人在表格 86A中尋求的濟助是:「審判個人資料私隱公署職員有否履行法定職責,包括增聘人手巡查及監督執行條例情況,和評估實務指引功效」。

3.按申請人在聆訊時的口頭陳述,本申請主要是有關向警署索取報案記錄的手續。申請人稱,以他過去3 年的經驗,當報案人向警署索取警方的報案記錄時,警署人員會要求他填寫一份由個人資料私隱公署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而製備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申請人指這個要求是不必要的,而且浪費時間和延誤警方的調查工作。

4.申請人認為即時向報案人提供警方的報案記錄對各方都有好處。所謂各方,是指包括執法、司法和立法機構。首先,這可核實警方記錄無誤。其次,可減免警方的法律責任。其三,可有助法庭準備快速審理刑事案件。其四,可協助立法會履行調查的職責。其五,可使警方的統計更為一致。最後,更能引申到法院如何或應否區分民事/刑事案的重要議題。

5.本席認為申請人擬提的司法覆核申請缺乏法律依據。簡單而言,申請人是對警方處理市民索取警署記錄的程序感到不滿。然而,申請人的法庭文件和陳述都不顯示警方的程序有甚麼違法之處,或是怎樣導致在公法下法庭應就此進行司法覆核。法院不是一個處理市民投訴的機構。市民對建制或某些制度有所不滿意,不等同他可以就此啟動司法程序,尋求司法覆核。本申請明顯是錯誤和不當地引用司法覆核的程序。

6.有鑑於申請人未能顯示其擬提的司法覆核申請有值得爭辯之處,本席拒絕批予提出申請之許可。

  (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