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振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64/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September 2005.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664/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Sep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6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66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622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陳振林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5年9月21日

判案日期 :  2005年9月2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的案情指案發當日事主在餐廳內遺失了背囊,內裏除有現金外,還有其他證件,包括駕駛執照、回鄉證、信用卡等。事主的證供指稱於案發當日,即2005年1月15日大約晚上10時發覺整個袋不知所踪,遂報警求助。

3.翌日,即1月16日下午約4時,事主的僱員(“第2證人”)正在餐廳工作,他接獲一男子的電話,表示拾取了事主的證件,該男子着第2證人到餐廳附近的滙豐銀行見面,以便交還有關的證件,第2證人立刻致電事主在滙豐銀行匯合。

4.數分鐘後,第2證人到達附近滙豐銀行見一名陌生男子(“第1被告人”)出現,而上訴人是第2被告人,見面時第1被告當時索取茶錢,因為事主較早前已報警,第1被告人稍後被警方拘捕。

5.於案發約個多月後,即2005年2月25日,在第1被告人的引領下,警方尋獲並拘捕上訴人,指控上訴人盜竊罪 。

6.上訴人於被捕當日,自願向警方提供兩份會面紀錄,分別為P4及P6號證物。在會面紀錄內,上訴人承認他拾獲事主的證件後,便致電第2證人約定在滙豐銀行見面,以便交還證件及索取茶錢。上訴人沒有會合第2證人,只有第1被告人前往。

7.裁判法官正確地考慮到上訴人的兩份會面紀錄,基本上是一混合式的紀錄。上訴人指當日拾獲證件後,便致電餐廳僱員。裁判法官質疑上訴人如何得知事主餐廳的電話號碼,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在會面紀錄內的整體內容有太多巧合,甚至牽強,堆砌故事,不足一信。

8.裁判法官認為兩名控方證人誠實可靠,上訴人在事主失物16小時後已藏有該些證件,所以按“新近藏有”贓物的法理原則推斷上訴人是竊匪。

9.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及第1被告人是兩位一體的犯案者,因為當時兩人知道證件收藏地點,而上訴人在兩份會面紀錄中亦承認他知道餐廳和證件的關係。裁判法官考慮過控方的整體證供後,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及第1被告人已預早收藏好證件,完全操控着該些證件,基於“新近藏有”贓物的原則,上訴人及第1被告人在這關鍵下,乃是證件及背囊盜竊者。

10.本席考慮過控方當時的證據,裁判法官是沒有足夠證據支持他作出這個無可抗拒的推論。雖然裁判法官正確地指出該兩份會面紀錄是一混合式的紀錄,上訴人在會面紀錄內所指是他當時有致電餐廳內僱員,而他知道餐廳及拾獲證件一事,是否足以支持裁判法官作出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呢?本席認為是不足夠的。

11.雖然裁判法官是可以作出這個推論,但並不是一個唯一及無可抗拒的推論。因此,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作出這個推論裁定上訴人的罪是出錯的。

12.在上訴聆訊時,答辯人大律師提出有關的證據如果不足以使裁判法官作出一個無可抗拒的推論——指上訴人是盜竊者,但有足夠證據支持接贓罪的無可抗拒的推論。在這方面本席認為張大律師提出是有力的陳詞。

13.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並沒有律師代表,他作出自辯時指出他並不關心接贓罪是否成立,他最關心是想被判入獄而不希望再留在戒毒所。

14.本席已向上訴人解釋他並沒有上訴關於刑罰方面,而本席今天所關注的是上訴人的定罪是否穩妥。

15.本席考慮到在這情況下,為了公平起見,本席認為本案件應頒回裁判法院重審。因此,本上訴得直,定罪被撤銷,上訴人的戒毒所刑罰同時被撤銷。

16.關於接贓罪,本席下令頒回裁判法院重審。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張潔宜代表答辯人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