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訴 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8229/199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April 2005 before 陳振國暫委法官.
Family law – Maintenance variation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 Financial circumstances – Earnings Attachment Order – Respondent's income insufficient to cover original order and mortgage – Petitioner capable of working but needs time – Maintenance reduced to $5,000/month for 1 year – Arrears of $607,383 to be paid in installments –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Order
Outcome: Maintenance order varied; arrears to be paid in installments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1998 年 第 8229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振國暫委法官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5年4月 7 - 8日 判案書日期 :2005年4月8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 1.在本次聆訊中,本席須要處理2項申請。第一項是有關答辯人要求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第二項是有關呈請人要求法庭頒發一個入息扣押令的申請。本席首先會處理的是有關答辯人要求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 背景 2.從文件檔案及証據中可見,雙方於1991年結婚,婚後雙方並沒有任何子女。呈請人於1998年8月向法庭呈請離婚,所持的理由是基於答辯人的不合理行為。法庭於1999年1月11日發出暫准離婚令,該暫准離婚令於1999年7月28日轉為絕對離婚令。 3.至於有關贍養費方面,雙方在商討下最終能達成協議,法庭基於該協議於1999年8月31日頒發命令。該命令內容包括 :
4.在有關的贍養費命令生效後,呈請人曾口頭要求答辯人將有關的贍養費增加至每月 $24,000,並得到答辯人同意,而事實上答辯人亦有在初段時間支付這金額。 5.於2000年期間,在呈請人的要求下,答辯人曾向呈請人借出 $400,000 的貸款,以償還呈請人在股票投資上的損失。從那時起,答辯人對呈請人每月贍養費的付款便開始遞減,以抵銷有關的貸款。根據呈請人的計算,有關的貸款已於2000年至2003年4月期間完全被答辯人應給的贍養費所抵銷。換句話說,呈請人於2003年4月已沒有再欠答辯人任何欠款。但是答辯人每月所給予呈請人的贍養費實際金額不但沒有回升,反而減少,該贍養費的支付甚至於2003年9月後完全停止。直至2004年10月期間 (即呈請人向法庭正式申請入息扣押令為止),呈請人說答辯人所欠的贍養費總數為 $451,383。由於答辯人一直沒有支付任何贍養費,因此,直至今天為止,答辯人所欠的贍養費是不只這數目。根據呈請人的計算,現時的贍養費是理應增加至每月 $26,000,由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共 $156,000。如加上先前的 $451,383,即總共為 $607,383。就有關贍養費到目前所欠的數目,答辯人並沒有任何異議。 適用法律 6.有關適用法律方面,本席首先須要考慮的是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11(1)(7) 條,該條例有關的部份現節錄如下 :
7.就有關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法庭是有責任就雙方目前的經濟狀況而重新作出考慮,從而確定是否有須要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有關的法律原則可於近期的案例 CCS v. LSM (上訴庭案件編號 2004年第 126宗,判決理由書日期 2005年3月8日) 中可見。 8.由於要重新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法庭因此須要重新考慮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所提及的各項考慮因素。該第7條的節錄如下 :
雙方各別擁有或可預見擁有的收入 9.本席第一個考慮是雙方各別擁有或可預見擁有的收入。 10.以呈請人的個案來說,她說自從1994年以來她都未嘗正式工作過。於離婚後她曾嘗試找一份行政的工作,但都不能成功。她說她現時最希望是可以找到一份與教會有關的工作。她更說她找工作有困難,是因為她身體經常不適。她說她精神正承受很大的壓力,現要經常服藥。 11.本席信納呈請人在過往10多年來都沒有工作,她只有中五學歷,尋找工作是可能有困難。但本席亦留意到呈請人現年 39歲,年紀並不是很大,如她能好好的處理她所面對的精神壓力,再加上現在香港的經濟環境正在改善中,本席認為呈請人是有能力重投社會工作的。 12.至於答辯人方面,他現正透過一間有限公司經營他的物理治療診所。他說在過往數年他診所的經營狀況是每況癒下,因此令他經濟陷入困境。他的收入是依靠他公司的每月津貼及每年所得的利潤維持;在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間的會計年度中,他每月的平均收入包括 :
總數為每月大約 $22,750。 13.但據答辯人的証供,在2004年至2005年年度中,公司的收入是比 2003 / 04 年度更差,但由於該年度剛剛完成,他現還未有實際的數字。但可幸的是在近2個月的經營來看,情況是有些好轉的跡像。 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14.根據呈請人的証供,她說她在答辯人沒有履行他的供養責任下,她近兩個月的每月開支,在沒有計算租金或按揭供款下,大約是 $5,500,但以這預算來生活是令她極為困苦。她說她一個月的合理開支實為 $13,700。她亦說她現在只靠信用咭透支來維持,而她現時所欠的債項已高達 $140,722.79。 15.在審訊時本席曾向呈請人指出如雙方同意將婚姻居所出售,這即意味可減少每月大約 $18,000 的按揭供款,這對雙方的財政都大有裨益。但呈請人似乎非常反對這做法,她堅持答辯人要繼續供款,亦同時要維持她的生活,她認為她現所住的婚姻居所是她唯一的保障。 16.至於答辯人方面,他每月的開支達 $38,000,這是包括了大約 $18,000 的按揭供款。由此可見,答辯人是每月都入不敷支。雖然呈請人曾陳詞說以答辯人的生活方式來看,他的資產及入息理應不是他所說的那麼少,但本席在詳細考慮過答辯人的証供後,本席信納他為一名誠實的証人,本席接受他的証供,本席接納以他現時的財政狀況來說,他每月的入息是不足以支付包括按揭供款、他個人及呈請人認為合理的生活費。本席亦信納他現時欠下債務大約 $500,000。雖然本席接納答辯人是入不敷支,但本席亦留意到一個事實就是他仍然擁有一部舊的凌冶房車,本席認為他在這方面亦是有節流的空間,從而減少他每月的赤字。 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17.在婚姻維持期間,他們居於婚姻居所,面積大約 700平方呎,每年亦可出外旅行 1 – 2 次。 年齡及婚姻持續期 18.呈請人今年39歲,答辯人則為40歲。兩人其實都正值壯年。如本席先前所說,本席信納呈請人因身體及學歷的問題,在當今的職位市場上未必能找到她心目中的理想職業,但本席始終認為如呈請人願意降低她的要求,她理應是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19.再者,雙方的婚姻持續期為大約7年,這並不是一段非常長的婚姻,雙方亦沒有任何子女。雖然答辯人曾同意給予呈請人週期付款,但如答辯人的經濟環境不能容許,呈請人亦不能期望答辯人供養她一生一世。 身體及精神上無能力 20.至於身體及精神能力方面,本席認為呈請人在身體上可能是有些小毛病,而精神上則不時受著巨大的壓力,但似乎沒有証據顯示她的情況是壞至身體或精神上無能力。 雙方對家庭的貢獻 21.在本次審訊中,有關雙方在婚姻持續期時對家庭貢獻方面並沒有太多的証供,但本席相信就算呈請人沒有工作,她對家庭亦有一定的貢獻。 總結 22.本席在考慮過以上所有因素後,本席認為以答辯人現時的經濟狀況來看,呈請人是不能期望答辯人再以原本贍養費命令中每月 $44,000 的金額及無限地供養她 ($18,000 按揭供款 + $26,000 每月生活費)。本席認為在答辯人繼續履行對按揭及房協還款的承諾下,呈請人應得到由現在起1年內每個月 $5,000 的生活費。本席認為雖然 $5,000 並未能給予呈請人非常舒適的生活,但亦應足以勉強過活。如將這 $5,000 再加上答辯人每月就婚姻居所 $18,000 的還款,其實答辯人是每月支付 $23,000。本席認為以這數目來養活一名單身人仕,是足夠有餘的。至於為期1年,這應令呈請人有足夠時間準備再次重投社會。 23.至於答辯人計至2005年4月7日所欠 $607,383 的贍養費總數,本席亦認為答辯人應該以每月 $5,000 的形式分期支付,直至繳清為止。本席曾考慮應否括免答辯人這筆欠款,但本席亦考慮到答辯人是在同意下支付該筆贍養費,在經濟能力出現問題後又沒有即時申請更改,因此,本席認為答辯人是有責任繼續支付該些欠款直至繳清為止。 命令 24.基於以上理由,本席所作的命令如下 :
訟費 25.至於本申請的訟費,本席不作任何命令。 26.本席現會處理有關呈請人的扣押入息令申請。 (法庭於稍後亦頒發了一個有關上述贍養費的入息扣押令)
呈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