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英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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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三項控罪,第一項是超速駕駛,第二項控罪是在取消駕駛資格其間駕駛,而第三項控罪是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這三項控罪,上訴人全都認罪。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被判就第一項控罪罰款1000元,第二項控罪被判4星期監禁及取消上訴人駕駛資格12個月,第三項控罪被判4星期監禁及取消上訴人駕駛資格12個月,而控罪二和控罪三監禁刑期同期執行。因此,上訴人被判入獄4星期,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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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19/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51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668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5年9月21日 裁判日期:2005年9月21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9月2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三項控罪,第一項是超速駕駛,第二項控罪是在取消駕駛資格其間駕駛,而第三項控罪是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這三項控罪,上訴人全都認罪。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被判就第一項控罪罰款1000元,第二項控罪被判4星期監禁及取消上訴人駕駛資格12個月,第三項控罪被判4星期監禁及取消上訴人駕駛資格12個月,而控罪二和控罪三監禁刑期同期執行。因此,上訴人被判入獄4星期,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申請。 2.控方案情很簡單,在案發當日,警察當時在進行雷射槍探測汽車超速行動,在這行動之中,發現當時上訴人駕駛的私家車輛以時速129公里高速行駛,而該段道路的時速限制為80公里。稍後警察把上訴人截停,指出他犯了超速駕駛並要求他出示駕駛執照,他承認當時已被停牌,因此被警方控告他以上三項控罪。 3.在案發當日,上訴人的停牌令只有兩天便完結。上訴人的背景,他現年31歲,曾有4次交通定罪記錄。在2002年曾有兩次不小心駕駛、有一次不遵守交通標誌、又有一次是超速駕駛、有一次超越雙白線。 4.上訴人經大律師求情時,透露他是經營一間車房。案發當日,上訴人接到車房的技工通知,這技工因工受傷,要求他回車房處理,讓技工去看跌打醫生。上訴人住在大埔林村,等了半小時也等不到的士,才駕駛自己的私家車,目的是想讓這技工快些去看醫生。 5.裁判法官聽取上訴人的求情理由之後,很明顯已考慮到這宗案件的嚴重性,因為上訴人當時是被停牌,如果在公路上涉及意外,受傷的人是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裁判法官認為這個取消駕駛資格命令是法庭命令,雖然上訴人的停牌命令還有兩天便完結,但在停牌期間是不可以駕駛的,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是畜意違反法庭命令,裁判法官正確地提出貝珊法官在HKSAR v. Ng Suen Wai, HCMA 375/2003一案指出,由於上訴人違反停牌令後果嚴重,除非有極為特殊理由,裁判法官應對所有違反停牌令案件考慮判監,裁判法官同意貝珊大法官的判決。 6.再者裁判法官認為情況並非緊急至上訴人必須駕車探望技工。如果上訴人相信當時技工是有生命危險,第一時間應該是報警召救護車載他的技工。因此,裁判法官考慮到這案件的嚴重性和上訴人犯案時的情況,及聽取了大律師求情之後,認為案中沒有特別理由不作此命令,判上訴人監禁。 7.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提出有幾項上訴理由,他認為這監禁是不適宜,最主要是上訴人認為這刑罰令他沒有辦法可以照顧家庭,他希望可以早日出來找尋工作,以養活家庭,但這不是一個緩刑理由。法庭已經有指引,如果被告人在停牌期間駕駛,這是極度危險的做法,而在上訴人這宗案件中,上訴人亦是超速駕駛,而超速的情況是極為危險,該段道路時速限制為80公里,而上訴人是以超過120公里高速行駛。 8.上訴人亦提出關於過往上訴庭有幾次考慮過給上訴人緩刑,正如張大律師指出這情況與上訴人今次的情況有所不同,而本席已經指出上訴人的情況其實不是太嚴重,如果上訴人相信他的技工傷勢是十分嚴重,他應該召救護車。 9.另外,上訴人亦作他過往有四次交通定罪記錄解釋,但本席認為其解釋對這次上訴是沒有幫助的,因為他很明顯有幾項定罪記錄。另一個上訴理由是由於他的工作性質,停牌令影響他比其他人嚴重,但是本席認為這宗案件質性十分嚴重,而上訴人本身是經營車房的,上訴人應該知道當駕駛時發生車禍,後果是特別嚴重,因此本席認為他是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刑罰。 10.本席認為上訴人沒有個人特殊的理由,令本席使用酌情權給予上訴人緩刑,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張潔宜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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