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碧燕 訴 Carat Jewellery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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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冼碧燕女士原受僱於答辯人Carat Jewellery Ltd(‘僱主’)為會計文員。2003年10月8日冼女士被僱主即時解僱,原因是冼女士在計算強積金供款時多次犯錯導致僱主被判罸款或徵收附加費。僱主亦指冼女士故意不服從命令,將要暫時保留的支票發放出去。

Case No.HCMP 1003/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Oct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100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5年第1003號

(原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2004年第4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申請人) 冼碧燕  
   
被告(答辯人) CARAT JEWELLERY LIMITED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 2005年9月21日

頒發判案書日期 : 2005年10月3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冼碧燕女士原受僱於答辯人Carat Jewellery Ltd(‘僱主’)為會計文員。2003年10月8日冼女士被僱主即時解僱,原因是冼女士在計算強積金供款時多次犯錯導致僱主被判罸款或徵收附加費。僱主亦指冼女士故意不服從命令,將要暫時保留的支票發放出去。

2.冼女士以非法被解僱為訴因,在勞資審裁處向僱主索償。冼女士亦向僱主追討一天有薪假期。

3.勞資審裁處審裁官裁定冼女士有權取得半天的有薪假期,但同時裁定她有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及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而僱主有權根據《僱傭條例》第9條即時解僱她。因此勞資審裁處判定冼女士的其餘索償敗訴。

4.冼女士曾上訴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但上訴被任懿君法官駁回。

5.2005年5月,冼女士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法庭批准她上訴至上訴法庭。

6.2005年7月13日,上訴法庭鄧國楨法官拒絕冼女士的申請,原因是冼女士希望提出的上訴,不涉及任何對公眾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

7.冼女士不服鄧法官的判決,現重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本庭批准她上訴,以推翻任法官及審裁法官的判決。

8.勞資審裁法官判冼女士敗訴的決定是建基在他對有關證人可信性的評估。僱主證人明確指出冼女士沒有遵守指示,保留有關支票。僱主因強積金供款不準確而被罸款或徵收附加費亦是不爭的事實。

9.審裁法官的裁決是事實裁決,而根據有關裁決冼女士確有不服從命令及行為不當而足以令僱主有權即時解僱她。

10.冼女士重申僱主解僱她目的是為了逃避法例下的責任。她強調僱主曾以一個月薪酬代通知金解僱她,故不能反口而強稱是即時解僱她。

11.勞資審裁法官及任法官都裁定僱主只是出於大方而給予冼女士一個月薪酬,但法律上僱主有權即時解僱她而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12.誠如鄧法官明確指出,香港法例第25章《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5條列明:上訴法庭須認為上訴涉及對公眾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才能批予上訴許可。

13.冼女士提出多項上訴理據,並聲稱有關理據都構成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

14.本庭已有詳細考慮過冼女士的論據,本庭不認同她的立場。

15.冼女士要提出的上訴,不涉及任何法律問題,更遑論有任何普遍重要性。

16.不論冼女士是否接受有關判決,她都無權再上訴。

17.本庭拒絕她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