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幟章 訴 大新銀行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PI 735/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June 2005.
1. 這是一宗針對聆案官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原告人於2004年8月11日入稟高等法院向被告人提出人身傷亡訴訟。於2005年5月27日,他發出傳票申請新增另外四間銀行為本訴訟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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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73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傷亡訴訟2004年第73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6月30日 判決日期:2005年6月30日 判決書 背景 1.這是一宗針對聆案官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原告人於2004年8月11日入稟高等法院向被告人提出人身傷亡訴訟。於2005年5月27日,他發出傳票申請新增另外四間銀行為本訴訟的被告人。 2.於2005年5月30日的核對表評檢聆訊中,聆案官關家靜評檢核對表及審理該新增被告人的申請。有關核對表評檢,聆案官向原告人解釋他必須按照《實務指示18.1》提供醫學報告及損害賠償書。她指令原告人須於2005年8月1日存檔申索書、醫學報告及損害賠償書。聆案官並將核對表評檢聆訊押後至2005年9月9日及命令訟費歸於訟案中。 3.至於原告人的申請,聆案官指示原告人必須先確立他的申索基礎才可申請加增被告人。她表明須先考慮原告人將提供的醫學報告才審理該申請。聆案官沒有就該申請作出裁定,也沒有作出訟費命令。很明顯聆案官須待原告人存檔醫學報告後,她才能於2005年9月9日的核對表評檢聆訊中審理他新增被告人的申請。原告人不服聆案官的命令而提出上訴。 本上訴的裁定 4.原告人的上訴理由為聆案官不合理及欠缺理據拒絕他的申請。本席向原告人解釋聆案官仍未就該申請作出裁決,她只作出中期命令把該申請押後至2005年9月9日的核對表評檢聆訊,待她有機會檢閱原告人的醫學報告後才作裁決。聆案官沒有拒絕原告人的申請。很明顯原告人針對聆案官的上訴是基於他誤解了聆案官的命令。本席認為聆案官所處理的程序極為恰當及合乎優良案件管理的原則。根據《實務指示18.1》,在提出人身傷亡訴訟時,原告人必須提供醫學報告及損害賠償書,而該醫學報告必須支持原告人的訴因,法庭才會進一步審理該訴訟。原告人在本訴訟不但沒有提供醫學報告及損害賠償書,而且尚未存檔申索書。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法庭是不會進行審理原告人針對被告人的申索,更遑論將四間銀行新增為被告人的申請。假設於2005年9月9日的核對表評檢聆訊時,原告人不能提供合乎《實務指示18.1》所需的醫學報告,聆案官則不能進一步處理原告人針對被告人的申索。如果當時聆案官批准了該申請,這只會浪費原告人與該四間銀行的法律費用及增加原告人須付予該四間銀行的訟費。本席認為聆案官押後聆訊該申請極為恰當及合乎優良案件管理的原則。聆案官所作的命令全屬她在管理案件時的酌情權限內所能作的命令,縱使上訴法庭不認同她所作的命令是最恰當,上訴法庭也不會干預她的酌情權,更何况本席認同她所作的命令既恰當亦合乎原則。經本席向原告人解釋聆案官沒有拒絕他的申請及説明假如聆案官在該聆訊即時作出命令可導致的效果後,原告人也認同聆案官所作的命令。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訟費 5.本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後,被告人申請本上訴的訟費。原告人反駁指聆案官沒有清楚解釋有關她的命令而導致他提出上訴。本席不同意他的指稱。根據聆案官的聆訊記錄,她已清楚地指示原告人須處理的訴訟程序。此外,聆案官的命令卻十分清晰。至於原告人提出新增被告人的申請,聆案官不作出任何命令是等候檢閱原告人存檔的醫學報告,她沒有撤銷原告人的申請而是把聆訊押後讓原告人存檔醫學報告及損害賠償書。原告人無故指責聆案官無理拒絕他的申請,這是由於他不小心聆聽或誤解聆案官的命令。若他不明瞭聆案官的命令,他應即時向聆案官要求解釋或向法庭書記申請蓋章命令。他更應先將聆案官的蓋章命令存檔法庭才可提出上訴。如果他已處理上述的程序,他便不會誤解聆案官的命令。他不可把他的疏忽歸究於聆案官的身上。他推卸對法律程序沒有知悉,所以他毋須負上訟費的責任。既然他自知對法律程序沒有知悉,他不可濫用司法程序,罔顧後果任意提出上訴。他應先作法律諮詢或到法庭的資源中心尋求指示及查詢。上訴人針對案件管理的中期命令的上訴全無理據,甚至可算是無理纏擾及濫用司法程序。本席找不到任何理由不遵從慣例命令敗訴方須付訟費給勝訴方,本席並命令上訴人即時繳付被告人的訟費。上訴人自稱失業無能力支付訟費。這並非本席需要考慮應否免除他的訟費的理由;亦更非剝奪勝訴方應獲訟費的權利的理據。為節省雙方的法律費用,本席把本上訴的訟費評估為1,000元,並命令原告人須即時繳付訟費予被告人。 結論 6.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及命令原告人須即時繳付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1,000元。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由周啓邦律師事務所指派鄧浩茵律師代表答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