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許遵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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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譚何燕玲女士提出,基於區域法院在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3年第4560號,發出的訟費評定証明書。發出的日期是2005年3月16日,評定債務人許遵平先生應付譚女士的訟費,為HK$51,518.00。

Case No.HCB 5037/2005
Court
HCB
Date03 Oct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503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5年第50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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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許遵平事宜  
有關債權人譚何燕玲的單方面申請 呈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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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 : 2005年10月3日

判案書日期 : 2005年10月3日

判案書

1.這個破產呈請,由譚何燕玲女士提出,基於區域法院在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3年第4560號,發出的訟費評定証明書。發出的日期是2005年3月16日,評定債務人許遵平先生應付譚女士的訟費,為HK$51,518.00。

2.2005年4月28日,譚女士向許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追討上述的款項。償債書在2005年5月26日,以面交方式送達許先生。由於許先生沒有支付,他申請要求撤銷償債書又被拒絕,呈請人在2005年7月7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頒令許先生破產。呈請書在2005年7月8日,以面交方式送達許先生。

3.許先生在這訴訟,提交了兩份誓章。撮要地說,他要求撤銷這呈請,或把呈請押後至他在區域法院的上訴得到裁決,才作處理。許先生聲稱,他願意把譚女士所追討51,000餘元的訟費,存入法庭,直至他的上訴有了裁決。許先生又聲稱,他在區域法院的上訴,將會在2005年12月1日聆訊。

4.本席仔細看過許先生及譚女士就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提交的文件。譚女士在2003年底就簡易程序向區域法院申請,要求許先生交回租給他的天台物業,和繳付欠下的租金。

5.區域法院的譚利祥聆案官,在2004年3月25日,頒下得直判決,命令許先生交回出租的物業,和繳付所欠的租項、利息及訟費。由於許先生沒有支付裁定的金額,譚女士在2004年底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對許先生頒佈破產命令,這就是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4年第8333號。其後雙方達成協議,許先生同意繳付區域法院得直判決的金額,包括利息及訟費。本席理解,許先生確有支付得直判決的金額,但卻沒有支付訟費。

6.2005年3月16日,區域法院評定了許先生應付訟費的金額,發出訟費評定証明書。如前所述,譚女士在2005年4月28日,對許先生發出了法定要求償債書。許先生在發出訟費評定証明書後,才在3月30日在區域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准許他就2004年3月25日的得直判決逾期上訴。

7.他的申請在2005年4月11日,由吳美玲法官處理。吳法官發出了一些聆訊的指示,據本席了解,許先生並沒有遵守這些指示。不爭的事實是,吳法官並沒有批准他就2004年3月25日的得直判決,逾期提出上訴。

8.其後在2005年4月22日,許先生又在區域法院,提出類似3月30日的申請。他的申請,在2005年5月17日被周兆熊法官拒絕。2005年6月,譚女士要求區域法院撤銷許先生在3月30日提出的申請,據區域法院發出的通知,這聆訊將會在2005年12月1日舉行。故此,許先生在他的誓章提及2005年12月1日的聆訊,並非是他的上訴的聆訊,因為他至今仍未獲得區域法院許可,准許他逾期上訴。

9.本席考慮過許先生提出未有及時上訴的理由。許先生聲稱,這是由於以前代表他的律師,沒有妥善地處理或執行他的指示,本席對此甚表懷疑。

10.既然許先生願意把譚女士追討的訟費存入法庭,以待他希望進行的上訴的裁決,本席認為應該給他一個機會,去支付譚女士追討的金額。就訟費評定証明書裁定的金額,許先生並沒有提出實質的爭議。本席也看不到許先生提出逾期上訴的申請,有任何實質成功的機會。如果不是許先生提出,他有能力可以支付譚女士追討的訟費,本席今天便會作出破產命令。本席現在作出以下的指示:呈請人的律師在7天內,向法庭提交一份草擬的破產命令;如果在2005年10月10日下午4時,許先生仍未向呈請人支付HK$51,518.00,呈請人的律師即以書面通知法庭,法庭將會在2005年10月12日對許先生頒下破產命令;如果呈請人的律師在2005年10月10日或之前,通知法庭許先生已全數支付呈請人追討的訟費,法庭將會在2005年10月12日作出命令,撤銷這個破產呈請。

11.本席又命令,在任何的情況下,許先生都要支付譚女士在破產呈請的訟費。雙方對訟費的金額如有爭議,交由聆案官評定。假如本席頒佈命令,撤銷譚女士的呈請,破產管理署的訟費,將由呈請人的按金扣除。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 : 由徐嘉慎律師事務所轉聘林嘉仁大律師代表出席

欠債人 : 許遵平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 : 由該署周鳳屏律師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