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任慧珍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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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呈請人要求對任慧珍女士作出破產命令,基於呈請人在高等法院民事案件編號2000年第3329號取得了得直判決,任女士未有支付裁定的金額,為HK$8,972,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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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4121/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5年第412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 : 2005年10月3日 判案書日期 : 2005年10月3日 判案書 1.這個破產呈請,由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提出。 2.呈請人要求對任慧珍女士作出破產命令,基於呈請人在高等法院民事案件編號2000年第3329號取得了得直判決,任女士未有支付裁定的金額,為HK$8,972,092.41。 3.2003年10月10日,呈請人對任女士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償債書在2003年11月29日在報章刊登。 4.任女士提交了一份誓章,反對破產呈請。呈請人在2005年9月26日作出了一份回應的誓章。代表呈請人的律師今天表示,任女士已不再反對這破產呈請。任女士也證實這點。 5.故此,本席不需詳細地處理任女士所提出的反對理由。本席只簡單地說,她所提出的反對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特別是有關一項涉及5百萬元貸款的指稱。據呈請人的文件顯示,呈請人及有關的有限公司,的確在1999年9月9日簽署了貸款的信件,呈請人貸款給該公司的款項,明顯包括了任女士不承認的5百萬元。呈請人的其他文件,又顯示該公司曾借了5百萬元,並且簽署了一份1999年9月20日的文件,同意分60期按月歸還呈請人。 6.基於上述的原因,本席並不認為任女士對呈請人追討的債項,提出了任何實質的爭議。本席於是對她作出破產命令。 7.呈請人的訟費,當從任女士的資產支付。
呈請人 : 由高李葉律師行林冬菁律師代表出席 欠債人 : 任慧珍女士,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 : 由該署周鳳屏律師代表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