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698/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分別為案中的控罪 (2)、(3)、和(4)。前兩項的罪名為「管有危險藥物」,分別涉及一瓶0.06 克的草狀大麻和三支共含0.37 克草狀大麻的手捲煙。最後一項控罪則為「販運危險藥物」,即1,145.86 克的草狀大麻。為此,他分別被處入獄1 個月、1 個月和12 個月,控罪(2)和(3)的刑期同期執行,與控罪(4)則分期執行,即合共13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Cited by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