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學云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712/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 條,處入院令,為期3 個月,另須賠償受害人5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
HCMA71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71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79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9月30日 裁決日期:2005年9月30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 條,處入院令,為期3 個月,另須賠償受害人5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雙方承認的案情指上訴人因在街上被控方證人 (1) 不小心撞到而辱駡及拳擊後者,幸好被休班的警官看見及制止,最後召警把他拘捕。控方證人 (1) 當時已屆61 歲,經診斷後證實左眼紅腫及眼皮輕微裂傷,鼻樑則有擦損。 3.就是次判刑,裁判官有以下的說明,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
4.本席在讀過有關的精神科報告後證實,上訴人自1999 年病發後情況一直轉壞,最初還試過割脈。案發前後的一段時間內總認為街上的年長男子會對他不利,而且自己的母親也與他們合謀。還有更重要的是,他對自己的病況缺乏認識。 5.由於以上的情況,本席認為3 個月的入院令是適合本案的判刑,在程度上亦符合《精神健康條例》第45 條的規定。 6.相反,上訴人今天所說的,都只是希望能早點出院,又說不覺得自己有病,但這些都不是可成立的上訴理由。 7.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高寶翠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