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林小雄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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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傷人罪,是項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第19條。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的求情說話後,分別判處各上訴人各入獄12個月監禁。第一上訴人的判刑和現時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兩名上訴人由於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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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49/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74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463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5年 10月5日 判案日期:2005年10月5日 判案書 1.兩名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傷人罪,是項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第19條。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的求情說話後,分別判處各上訴人各入獄12個月監禁。第一上訴人的判刑和現時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兩名上訴人由於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在上訴通知書裏,兩名上訴人主要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刑罰過重。 3.控方案情指出案發當日,第一和第二上訴人皆在荔枝角懲教署所收押被扣留。大約在下午三時許,第一和第二上訴人突然走向受害人身旁,分別用拖鞋和拳頭襲擊受害人。懲教署職員目擊事件發生,即時上前制止。發現受害人的頭部後腦有撕裂和流血。受害人表示不認識兩名被告人,亦不知道為何會被他們襲擊。 4.裁判官在判刑時,考慮到兩名上訴人不但以眾欺寡,更在懲教署人員監管下和在懲教署職員面前向一名被扣押的人作出襲擊,可說是視法律和懲署教署的威信如無物。因此裁判法官認為這個案件應該要嚴懲處理,若不加以嚴懲,不但影響懲教署的工作難以執行,同時會對社會發出錯誤的訊息,所以判決兩名上訴人監禁入獄是最適合的。 5.本案兩名上訴人在過去都有一個頗長的犯案記錄。第一上訴人現年30歲已經有11次犯案記錄,而第二上訴人亦有15次犯案記錄。裁判法官認為本案兩名上訴人都不可以被視為初犯者,同時因為這件案件案情嚴重的,裁判法官於是採納了較高的判刑起點,就是18個月監禁,給予每名被告人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結果判決每名被告人需要服刑12個月。由於第一被告人當時在服刑中,裁判法官經過考慮後, 認為這件案件的刑罰和他現時的刑罰分期執行。 6.在上訴聆訊時,兩名上訴人都沒有律師代表,第一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指出襲擊受害人是因為受害人在監獄內乘他去了浴室,偷了他的香煙和其他物品,他想向受害人追回,但受害人不承認偷了他的物品,由於一時衝動,才出手打受害人。至於第二被告人是無辜的,只想幫第一上訴人。 7.本席從滕本裏得知兩名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時都有當值律師代表,當時律師替第一上訴人求情時指出,第一上訴人是認識受害人的,而且以前曾經是朋友。至於第一上訴人和受害人後來為何會反目,原因是有一次當第一上訴人去了深圳,受害人去了第一上訴人的家裏爆竊。在監獄裏當第一上訴人遇上受害人,才會發生上述不愉快事件。 8.本席對第一上訴人指出這一點,第一上訴人沒有其他說話回應。至於第二上訴人向本席聲稱只是想幫朋友。 9.本席認為裁判官在判刑時已適當地考慮到判決這類罪案時應該要加以嚴懲及有阻嚇性作用,令懲教署人員日後可以順利執行任務,同時亦帶給社會一個正確的訊息,日後若有同類案件發生,法官亦會進行嚴懲判決。 10.本席認為雖然18個月作為判刑的起點可以被視為較重,但是本席在這個情况之下不認為明顯過重。 11.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以上的判決,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寶翠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第一及第二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