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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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一名外藉裁判官裁定一項偷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被判罰款$300。上訴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Case No.HCMA 706/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Oct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70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70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97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黃靜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10月5日

裁判日期:2005年10月5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10月18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一名外藉裁判官裁定一項偷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被判罰款$300。上訴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2.雖然本案在裁判法院聆訊時是使用英語,由於上訴人上訴時無律師代表,本席在聆訊時使用中文,亦用中文頒下判詞。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控方案情

3.控方案情很簡單。在事發當日上訴人在涉案商店(裕記食品批發有限公司)取去一包價值$18的當歸,沒有付款。她被店內的女職員(控方第一證人)在店外攔截。其後上訴人返回店內,並逕自進入經理室。在經理室內上訴人背向寫字枱,面向控方第一證人,將手袋放在其身後有所動作。控方第一證人聽到有膠質物體發出的響聲。其後看到桌上有一包當歸。商店另一職員(控方第二證人)其時亦在經理室門外。他目睹上訴人從其背後的手袋拿出一包當歸,放在桌上。

4.其後上訴人將手袋打開向控方第一證人展示。控方第一證人報警。

辯方案情

5.上訴人否認她曾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言取去當歸。她指她直往經理室是因為通常被指偷竊的人會前往該處。她指她以前曾在該商店工作,與控方第一證人有爭拗。她指控方兩名證人砌詞寃枉她。

申請新增證據

6.在聆訊前上訴人致函本席,要求本席替她向警方索取報案時的錄音帶及警員供詞。本席着書記告知上訴人本席職責在聆聽案件,不能替控辯任何一方向對方索取證據。基於上訴人無律師代表,本席會在聆訊時了解情況。

7.本席在聆訊時了解的情況是上訴人指稱是她本人致電報警,而非控方第一證人。本席認為根據本案案情,究竟是否由上訴人報警,不是本案重點。況且上訴人當時有律師代表,若辯方認為錄音帶內容對辯方有幫助,理應在審訊前索取有關證據。另就有關警員的證供,控辯雙方是以承認案情方式將上訴人被捕事宜呈堂,並無傳召有關警員。

8.本席拒絕上訴人的申請。

上訴理據

9.上訴人基本是重申她的立場。她在本席席前就下列各項事宜提出質疑:

(a)      控方第二證人在事發時是在收銀處,從無在經理室門外出現;

(b)     經理室的大門爛了,須大力才可打開少許;上訴人須「側身」才可進入,不可能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言逕自直進經理室;

(c)     當時店內有很多顧客,人們需要讓開才可讓上訴人進入經理室;

(d)     若上訴人當時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言不合作,以當時店內及店外的環境形勢,情況必會大亂;

(e)      呈堂的兩張照片顯示貨品的高度比事發時為低,照片顯示經理室門大開的情況,亦與事發時不同;

(f)      第二證人何以不向警員指出曾看到上訴人從手袋取出當歸?

(g)     若上訴人取走當歸,控方第一證人何以不在店外搜查她?

(h)     控方第一證人可即時在經理室內搜查上訴人的手袋;

(i)      控方第一證人不會讓上訴人有機會從手袋內拿出東西;及

(j)      控方證人指上訴人沒有拿購物籃該說法是不對的。

10.由於本席沒有整個審訊的謄本,本席向上訴人查詢究竟她現提出的各論點,她的律師有否向各證人指出?上訴人指因審訊時使用英語,她不明白內容;同時她亦沒有機會向律師作出指示,盤問證人。

11.當本席向上訴人指出她曾選擇作證,她為何在作證時不將她所述的情況告知裁判官時,上訴人解釋說因她聽到裁判官說「表面證據罪名成立」,她方寸大亂,忘記了提及有關證供。

裁定

12.上訴人在審訊時有律師代表。本席不相信上訴人在知悉控方證人指她如何在經理室內將當歸從手袋拿出,她會不向其律師指出有關大門及控方第二證人不在門外此方面的證供。

13.即使上訴人確無機會告知其律師,本席亦不接納上訴人在作證時忘記了。上訴人明顯在明白她的權利後選擇作證。她向裁判官詳述她如何被控方第一證人誣告、她如何與控方第一證人有爭拗、她如何沒有偷取當歸等等。本席認為若上訴人所言屬實,她不可能在作證時不向裁判官提及她向本席陳詞的各論點。本席認為上訴人祇是在上訴時砌詞狡辯。

14.就有關照片,控辯雙方是以承認案情方式將其呈堂,並列明是在事發後(即2月4日)拍攝所得的情況。

15.裁判官清楚知悉控辯雙方的案情。她作出分析後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詞。

16.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據指裁判官的裁斷有犯錯之處,定罪亦非不安穩;故此本席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陳淑儀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