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 Mei Wah 訴 Cheng Tung H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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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鄭東海先生就今日之聆訊向法庭申請上訴許可,鄭先生希望上訴推翻本年6月30日所發出之裁决及命令。本年6月30日的裁决及命令發出至今已經三個月,而且原告人發出之傳訊令及申索書是一年零九個月前所作出的,至2004年1月21日這段時間鄭先生應當為自己作出申辯,在常理而看,他應已作出所有程序上的準備對原告人的申索作出抗辯,但時至今天,鄭先生在庭上表示在他所經營的生意,並未有留下任何會議紀錄及會計賬目,他承認他只是保留了部分少量的文件而已。至目前為止,鄭先生亦未能提供片言隻字的文件佐證支持他的抗辯。

Case No.DCCJ 372/200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Oct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37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4年第372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HO MEI WAH 原告人
   
  CHENG TUNG HOI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黃慶春法官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10月4日

判決日期:2005年10月4日

判案書

1.被告人鄭東海先生就今日之聆訊向法庭申請上訴許可,鄭先生希望上訴推翻本年6月30日所發出之裁决及命令。本年6月30日的裁决及命令發出至今已經三個月,而且原告人發出之傳訊令及申索書是一年零九個月前所作出的,至2004年1月21日這段時間鄭先生應當為自己作出申辯,在常理而看,他應已作出所有程序上的準備對原告人的申索作出抗辯,但時至今天,鄭先生在庭上表示在他所經營的生意,並未有留下任何會議紀錄及會計賬目,他承認他只是保留了部分少量的文件而已。至目前為止,鄭先生亦未能提供片言隻字的文件佐證支持他的抗辯。

2.因為本席今天所提出的問題,鄭先生作出延遲聆訊的申請,以便他諮詢法律意見。

3.本案的裁決頌佈於本年的6月30日,距今已超過三個月,鄭先生應有充份的時間準備上訴許可的申請,包括提供文件上的證據支持他的論據。鄭先生表示現時他正領取綜援,那即是說他不用每天上班工作,那他一定有很多的時間去準備此案的聆訊,為何時至今天他仍未能提供任何可支持他的抗辯的證據呢?就算今天延期聆訊,鄭先生是否能提供任何文件佐證呢?我對鄭先生所作出的申請存有很大的疑惑,更不相信經過三個多月後,他仍未能提供任何的文件佐證,正如陳律師所講,全部的文件證據應當在6月30日之聆訊之前全部存入法庭,以便鄭先生作出抗辯之用,可是時至今日鄭先生未能提供任何文件支持他的抗辯,因此,我相信延遲今天的聆訊只是一個拖延裁判結果執行的方法,因此,我拒絕鄭先生的申請。

4.既然鄭先生今天作出的申請時經已把申請上訴許可的理由向法庭表白,我亦考慮了鄭先生在本年9月1日的誓章列出鄭先生的上訴理由,我並不能察覺到鄭先生有任何良好的抗辯理由,我更不認為鄭先生有任何可以成功上訴的論據或根據,因此,我不批准鄭先生今日申請上訴許可。

5.今天的訟費應由敗訴一方支付,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由法庭經律師審核。

  (黃慶春)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由梁嘉祐、陳佩玉律師行

Mr  C. K. Chan律師代表

被告人:

出席,無律師代表